中國給水排水2020年中國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 (第十一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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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進山西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6-15  瀏覽次數:104
    核心提示:加快推進山西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
    青島歐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中國無廢城市建設及固廢資源化利用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大會
     

    從山西省人民政府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加快推進山西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等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電力、鋼鐵、煤炭、焦化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和社會化為方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場,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加快推進排污者付費、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不斷提升我省環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排污者付費。

    堅持 “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排污者承擔治理費用,第三方治理企業按合同約定進行專業化治理。

    2.堅持企業主體地位。

    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構建排污者、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的市場運行機制,避免違背企業意愿的“拉郎配”,使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

    3.堅持政府引導推動。

    創新投資運營機制,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更好地發揮政府引導推動作用,不斷強化市場監管和環保監督執法,努力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全省重點領域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基本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規范誠信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機制,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于成熟,培育一批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本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

    二、重點任務

    (一)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1.深化環境公用設施行業投資運營機制改革。改革現行環境公用設施建設事業單位管理模式,加快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模式轉變。創新環境公用設施項目的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形成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的市場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2.重點推進符合條件的環境公用設施項目按PPP模式改造。對地方政府自建自管的環境公用設施項目,可優先考慮按照PPP模式轉型。對可經營性好的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通過資產租賃、轉讓產權、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新建項目優先按照PPP模式設計運作。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鼓勵地方政府引進環境服務公司開展綜合環境服務,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的風險分擔與權益融合。

    3.規范項目操作流程。為保證項目實施質量,各地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在項目發起、合作伙伴選擇、收益補償機制確立、合作協議簽署、績效評價等操作過程中,應根據國家有關部委關于PPP工作的指導意見有序推進,實現規范化管理,杜絕政府失信違約、合作伙伴謀取暴利等不規范行為發生。

    4.加快推進項目審批。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展的第三方治理項目,要認真編制實施方案,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部門,聯合同級相關部門,從項目可行性、地方財政負擔能力、公眾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和充分論證。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項目前期建設條件的審查。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聯合審查制度,在政府統一的政務審批平臺上實行并聯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

    5.規范市場秩序。加強省、市、縣三級政府及各級有關部門之間,以及各有關部門與行業協會之間的信息互通和協調聯動,協同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對環境公用設施,一律采用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托運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不得設定地域歧視性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

    6.保障公共環境權益。統籌好公益性和經營性關系,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項目經營者處置相關的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處理設施和企業股權等資產及其權益作出限制性約定,不得隨意轉讓。并建立退出機制,制訂臨時接管預案,在項目經營者發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時,及時啟動臨時接管預案,保障公共環境權益。

    (二)推進企業污染第三方治理。

    1.明確企業的權責劃分。排污企業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并按照相關合同協議約定履約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濃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委托要求,進行有效治理。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的,應依法承擔相關行政法律責任和連帶責任,并依協議約定補償排污單位經濟損失。

    2.規范健全企業第三方治理合作關系。適時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推動建立市場主體間的制約機制、規范交易行為和運營(運行)。發布標準合同范本,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市場規則,簽訂委托治理合同,約定治理標準、內容、費用;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和監督機制。

    3.加快推進重點工業行業試點示范。在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采用委托治理、委托運營等模式引入環境服務公司,對園區企業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治理,開展環境診斷、生態設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等;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在電力、鋼鐵、煤炭、焦化等行業及中小企業,逐步打破行業和所有權壁壘,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勵國有企業帶頭參與和實施第三方治理。鼓勵企業新建項目在落實污染治理中,優先考慮實施第三方治理。

    4.探索實施限期企業污染第三方治理。選擇電力、鋼鐵、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業或工業園區,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完善環境污染治理修復行政代執行操作規程。督促不達標排放企業限期內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

    (三)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

    1.強化污染排放的監督執法。全面落實國家及我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加大執法懲處力度,將環境保護設施連續穩定運行、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等納入環境監管重點,著力查處污染治理設施或監測監控設施建而不用、時開時停等違法行為。對排污企業或第三方治理企業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的,按照高限從嚴從重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完善排污申報登記管理,健全省級排污權的交易平臺,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企業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

    2.完善第三方治理監管體系。完善第三方治理監管體系。推動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引入第三方對環境服務提供商開展信用等級評價。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環境服務公司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鼓勵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社會共同監督。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

    3.加強第三方治理企業行業自律和規范。加強政府引領和市場導向,鼓勵第三方治理企業成立行業協會,或者依托現有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形成開放、規范、有序的良性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鼓勵行業組織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強對第三方治理的跟蹤研究;支持行業組織開展技術咨詢、績效評估等工作;鼓勵行業組織及第三方旗艦企業為平臺,開展業務培訓、案例分析、展示交流、信息統計、技能比賽等,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商業模式。

    4.提高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創新能力。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以重點環保產業園區、行業組織及旗艦企業為載體,積極引導、扶持第三方治理企業和研究機構開發、推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和裝備,提升核心競爭力。在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電力、鋼鐵、煤炭、焦化等領域,以脫硫脫硝除塵、污水處理、有機廢氣治理、固廢處理、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等為重點,加大環境污染治理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力度,打造高水平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支持企業培養環境污染治理科技創新、技術服務等高端人才。

    5.合理確定收益水平。對特許經營、委托運營類項目,地方政府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固定收益回報。要綜合考慮本行業平均利潤、銀行存貸款利率等因素,科學合理測算并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并要逐步向約定公共服務質量下的風險收益轉變。要在確保服務質量滿足國家環保要求的基礎上,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降低綜合處理成本。對環境績效合同服務類項目,要按照環保要求、公共財政支付水平,建立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實現第三方治理收益與治理績效掛鉤。完善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投資收益調整周期、調整因素和啟動條件等。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價格和收費政策。

    進一步推行差別電價、差別水價。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促進企業治污減排;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機制。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適當提高收費標準,逐步覆蓋全處理成本。嚴格落實垃圾發電價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機制。全面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政策。?

    (二)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和政策的引導作用,對于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優先申請中央資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給予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補貼或獎勵。積極探索以市場化的基金運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落實好國家第三方治理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三)創新金融服務模式。

    搭建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間的溝通合作平臺,引導和推動商業銀行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對資信良好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簡化信貸申請和審核手續,推動綠色信貸。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機制,研究推進能效貸款、綠色金融租賃、碳金融產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積極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活動的融資擔保工作。對于承擔第三方治理項目的環境服務公司,鼓勵銀行對其實行應收賬款、收費權質押貸款等服務創新。

    (四)發展環保資本市場。

    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實行優先審批;支持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適度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引入低成本外資。在全省范圍內選擇綜合信用好的環境服務公司,開展非公開發行企業債券試點。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

    四、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抓好推進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資、財稅等政策落實。環保部門要健全環保標準和政策,強化執法監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深化城鎮環境公共基礎設施領域改革,加強建設和運營管理。金融辦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支持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各市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促進第三方治理發展的實施細則。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密切跟蹤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改革情況,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推廣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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