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進出廠排水管網工程投資人投標項目中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重要內容及風險提示:
1、簡要內容:為維護和鞏固公司的市場地位、提高公司的整體綜合經濟效益,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牽頭人與銀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組成聯合體共同參與投標并對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進出廠排水管網工程所需全部建設資金進行投資。
2、本次對外投資事項已經2014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則及公司章程和有關制度等規定,本次對外投資事宜屬公司董事會決策權限范圍內,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本次對外投資不構成關聯交易和重大資產重組。
4、本次投資不屬于《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30 號:風險投資》所列的風險投資范圍。
5、公司與交易對手方尚未就該項目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協議簽署后,公司將及時予以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建設單位—銀川市建設局和招標單位—銀川市市政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聯合簽發的《中標通知書》。經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領導小組研究確認,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銀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體為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進出廠排水管網工程投資人投標項目中標人。
2014年10月10日、11日,公司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別披露了《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擬參與投標并對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進出廠排水管網工程所需全部建設資金進行投資的公告》(公告編號:2014-074)、《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補充公告》(公告編號:2014-075)。
一、投資概述
2014年10月9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以9票通過、0票反對、0票棄權的結果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擬參與投標并對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進出廠排水管網工程所需全部建設資金進行投資的議案》,同意公司參與投標并對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進出廠排水管網工程所需全部建設資金進行投資。
該項目估算投資合計約為4.2億元人民幣(不含征地拆遷費),征地拆遷費用因僅實施排水管網,土地征用方式、面積未確定,地上附著物未實地丈量、測算,經初步估算費用約為2億元左右,此部分費用計入該項目總投資,最終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該項目所需全部資金由中標人籌集并向建設單位支付投資款,投資內容包含了項目從可研批復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移交的所有投資:報規、報建、文本編制、圖紙審查、招投標、征地拆遷、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竣工驗收等為完成整個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該項目完工后,中標人按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回收其投資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
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及與該投資項目有關的所有協議、合同等相關文件。
本次對外投資不構成關聯交易。
本次對外投資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本次投資不屬于《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30 號:風險投資》所列的風險投資范圍。
本次對外投資事宜屬公司董事會決策權限范圍內,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公司與交易對手方尚未就該項目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協議簽署后,公司將及時予以披露。
二、交易對手方及中標基本情況
1、項目建設單位:銀川市建設局。
單位負責人:黨委書記、局長夏斌。
注冊資本:無。
實收資本:無。
公司類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
住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中山南街25號。
經營范圍:無。
銀川市建設局屬銀川市人民政府下屬的行政機關。
2、項目招標單位:銀川市市政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3、招標項目主要內容:銀川市第七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工程進出廠管道管徑為D400-D2000鋼筋混凝土管,管道長度約55.31km:銀川市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工程進出廠管道管徑為D400-D1800鋼筋混凝土管,管道長度約23.92km。
4、項目建設地點:金鳳區、西夏區。
5、中標單位: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銀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體
6、回收總金額:80853.29萬元。
7、年收益率:7.79%。
8、回收年限:6年。
9、年回收金額:2016年:18904.75萬元;2017年:15120.44萬元;
2018年:14251.07萬元;2019年:13381.71萬元;
2020年:12512.34萬元;2021年:6682.92萬元。
10、公司與業主方無關聯關系。
三、投標聯合體情況
1、聯合體各成員名稱
聯合體牽頭人: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體成員:
名稱:銀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日期:1959年12月。
經營年限: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 至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
公司注冊地址:寧夏銀川市。
主要業務范圍: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2.公路工程二級;3.水利水電三級;4.房屋建筑三級;5.土石方工程二級;6.砼預制構件三級。
2、聯合體各方出資額或出資比例、收益分配方式:
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或出資比例為95%,收益分配為95%;
銀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或出資比例為5%,收益分配為5%。
3、聯合體內部有關事項規定:
(1)投標工作將由聯合體授權主辦人負責,由各方組成的投標小組具體實施;由聯合體主辦人授權的代表遞交的投標文件均已得到聯合體各成員的同意和認可;
(2)聯合體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遞交投標文件,切實執行招標文件的規定,共同承擔在投標過程中的一切義務和責任,中標后共同與市建設局簽訂合同,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與聯合體成員無關聯關系。
四、投資標的基本情況
(一)投資估算及投資款的支付:
該項目估算投資合計約為4.2億元人民幣(不含征地拆遷費),征地拆遷費用因僅實施排水管網,土地征用方式、面積未確定,地上附著物未實地丈量、測算,經初步估算費用約為2億元左右,此部分費用計入該項目總投資,最終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該項目所需全部資金由中標人籌集并向建設單位支付投資款,投資內容包含了項目從可研批復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移交的所有投資:報規、報建、文本編制、圖紙審查、招投標、征地拆遷、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竣工驗收等為完成整個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該項目完工后,中標人按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回收其投資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
投資資金的支付。聯合體(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或出資比例為95%;銀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或出資比例為5%)按該項目預算總投資額(含征地拆遷費用)共計6.2億元向市建設局支付投資款(投資款總額以最終實際需求為準),投資款應支付至市建設局指定的銀行賬戶。投資人在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2億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4億元,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4億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4億元。市建設局有權根據該項目建設進度對上述投資款金額和投資款支付日期作出相應的調整。若有調整,市建設局應及時書面通知投資人,投資人應按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投資款。
(二)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
1、投資項目名稱: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進出廠排水管網工程投資人投標項目。
2、投資項目簡介
2.1 銀川市人民政府決定采用BOT(建設-運營-移交)的方式建設銀川市第七污水處理廠、銀川市第九污水處理廠。上述污水處理廠的配套管網工程(以下稱“該項目”)建設由銀川市建設局(以下稱“市建設局”)負責,市建設局授權銀川市市政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的組織建設。
2.2 銀川市第七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工程進出廠管道管徑為D400-D2000鋼筋混凝土管,管道長度約55.31千米。服務片區為:金鳳區工業集中區、銀川科技園片區、金鳳區南部待開發區、金鳳區東南部片區及金鳳區南環高速以南片區,服務面積約62.53km2。可行性研究批復估算總投資約23693萬元。
2.3 銀川市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工程進出廠管道管徑為D400-D1800鋼筋混凝土管,管道長度約23.92千米。服務片區為: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II區)、銀川公鐵運輸物流中心、煉油廠及興涇鎮,服務面積約40.25km2。可行性研究批復估算總投資約18015萬元。
2.4 該項目管道所用材質為鋼筋混凝土管。
3、投資估算
該項目估算投資合計約為4.2億元人民幣(不含征地拆遷費),征地拆遷費用因僅實施排水管網,土地征用方式、面積未確定,地上附著物未實地丈量、測算,經初步估算費用約為2億元左右,此部分費用計入該項目總投資,最終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該項目所需全部資金由中標人籌集并向建設單位支付投資款,投資內容包含了項目從可研批復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移交的所有投資:報規、報建、文本編制、圖紙審查、招投標、征地拆遷、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竣工驗收等為完成整個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該項目完工后,中標人按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回收其投資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
4、投資款的支付、使用、收益和回收
4.1 投資資金的支付。聯合體(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或出資比例為95%;銀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或出資比例為5%)按該項目預算總投資額(含征地拆遷費用)共計6.2億元向市建設局支付投資款(投資款總額以最終實際需求為準),投資款應支付至市建設局指定的銀行賬戶。投資人在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2億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4億元,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4億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4億元。市建設局有權根據該項目建設進度對上述投資款金額和投資款支付日期作出相應的調整。若有調整,市建設局應及時書面通知投資人,投資人應按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投資款。
4.2 投資款使用的審批手續。征地拆遷費用,由市土地儲備局根據征地拆遷進展情況,匯總上報所需征地拆遷費用,經市財政局、審計局審核后進行支付;建設資金,由招標人根據工程施工月進度情況,向市建設局填報資金支付申請表,對必須足額支付的征地拆遷費和部分前期費用,按進度全額填報資金支付申請,其余部分費用按實際工程進度的70%進行申請,剩余30%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定后一次性申請。資金支付申請需經市建設局審核后進行支付。
4.3 投資款回收方式。投標人投資款回收總金額、年收益率、回收年限、及年回收金額以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準。每筆投資款自其支付至建設局指定賬戶的第二日起計算至投資款回收至投資人賬戶的前一天止,投資款收益按實際投資天數計算,回收金額為投資款加收益。
4.4 市財政回款年限起算時間。自最后一筆投資款支付后的第二日即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投資人的回收年限,市財政于每年的12月31日按年回收金額結算支付當期的回款金額(若投資人年回收金額計算與實際回款金額不符,市財政有權予以調整)。若投資人的最后一筆投資款支付時間根據第4.1條規定有調整,市財政的回款年限起算時間及結算支付時間亦作相應順延。
5、資金來源:
1、該項目投資金額為6.2億元,其中公司投資金額為5.89億元(5.89=6.2×95%);銀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金額為0.31億元。公司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和銀行借款,其中計劃銀行借款約2.50億元,其余為自有資金。
2、根據投標文件規定,公司需在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1.9億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33億元,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33億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33億元。
其中,2014年10月31日前需支付的首期出資1.9億元以銀行融資支付(已有銀行授信可滿足本次需求);2015年4月30日前需支付的第二期出資1.33億元中的0.6億元從銀行融資支付、0.73億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以已有銀行授信用于0.6億元投資款項的支付、1—4月預計回收貨款2.5億元可用于0.73億元投資款項的支付);2015年8月31日前需支付的第三期出資1.33億元以自有資金支付(5—8月預計回收貨款3億元可用于該筆投資款的支付);2015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的第四期出資1.33億元以自有資金支付(9—12月預計回收貨款5億元可用于該筆投資款的支付)。
6、項目投資進度:本次對外投資合作協議尚未簽署。
7、項目對公司的影響
(1)該項目中標有益于維護和鞏固公司的市場地位。
(2)該項目中標有益于項目后續經營活動的開展。
(3)該項目可提高公司的整體綜合經濟效益。
(4)該項目雖然為分期投資,但由于投資額較大、投資回收期較長,若公司與交易對手方能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則在該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將會對公司的運營資金帶來壓力。
8、投資預期收益分析
公司目前尚未簽訂合作協議書,協議簽訂后,根據投標文件規定,公司需在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1.9億元,扣除資金成本后2014年預計會對公司業績產生約28萬元凈收益;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33億元,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1.33億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33億元,扣除資金成本后2015年預計會對公司業績產生約570萬元凈收益。
從2016年開始,根據中標通知書中的投標報價計算的收益分析如下:(特別提示:該收益分析僅作參考,因投資人年回收金額存在不確定性,不視為最終收益)。
中標聯合體預期回收總金額、年回收金額計算表
(單位:萬元)
序號
|
時間
|
2016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合計
|
1
|
年回收金額
|
18904.75
|
15120.44
|
14251.07
|
13381.71
|
12512.34
|
6682.98
|
80853.29
|
2
|
投資額
|
-
|
-
|
-
|
-
|
-
|
-
|
62000.00
|
3
|
回收收益
|
7744.75
|
3960.44
|
3091.07
|
2221.71
|
1352.34
|
482.98
|
18853.29
|
公司預期回收總金額、年回收金額計算表
(單位:萬元)
序號
|
時間
|
2016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合計
|
1
|
年回收金額
|
17959.51
|
14364.42
|
13538.52
|
12712.62
|
11886.72
|
6348.83
|
76810.63
|
2
|
投資額
|
-
|
-
|
-
|
-
|
-
|
-
|
58900.00
|
3
|
回收收益
|
7357.51
|
3762.42
|
2936.52
|
2110.62
|
1284.72
|
458.83
|
17910.63
|
五、對外投資協議的主要內容
本次對外投資合作協議尚未簽署。擬簽署的《投資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投資項目
1.1 七污配套管網
銀川市第七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工程進出廠管道為管徑D400-D2000鋼筋混凝土管,管道長度約53.96千米。服務片區為:金鳳區工業集中區、銀川科技園片區、金鳳區南部待開發區、金鳳區東南部片區及金鳳區南環高速以南片區,服務面積約62.53km2。
1.2 九污配套管網
銀川市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工程進出廠管道為管徑 D400-D1800鋼 筋混凝土管,管道長度約23.92千米。服務片區為: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II區)、銀川公鐵運輸物流中心、煉油廠及興涇鎮,服務面積40.25km2。
第二條 合作方式
2.1 為保證該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以及節約使用建設資金,由甲方負責組織該項目的建設,包括前期文本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圖設計、勘察、施工及監理招標,并進行全程的組織協調、竣工驗收,竣工決算及各項開竣工手續的辦理等事宜。乙方負責按本協議約定給甲方提供該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建設資金,并按本協議約定取得一定收益。
第三條 投資范圍
3.1投資范圍包括完成該項目從項目可研批復后至該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所有投資:報規、報建、文本編制、招投標、評審、征地拆遷、設計、勘察、施工、監理、驗收等完成整個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合計該項目主體建設費用約為4.2億元人民幣(不含征地拆遷費),征地拆遷費用約為2億元。以上費用均由乙方籌集并向甲方支付投資款。
第四條 履約保函
4.1本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履行應承擔的義務。在該項目建設期內,履約保函金額至少應維持在人民幣陸仟萬元(60,000,000)整。
4.2 履約保函應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機構出具,履約保函的有效期為自本協議生效日起至最后一筆投資款支付至招標人指定賬戶之日予以解除。
4.3 恢復履約保函的數額
若甲方在該項目建設期內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兌取履約保函項下的金額,乙方應在15個工作日之內將履約保函補充至第4.1條中規定的金額,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經恢復履約保函金額的憑證。
4.4 履約保函的兌取
4.4.1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第4.4.2、5.5、13.3條等條款規定兌取履約保函中的款項;
4.4.2 如果乙方沒有遵守第4.1、4.2、4.3條的規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書面通知后15日內仍沒有糾正,甲方有權兌取履約保函中剩余金額(如有)。并有權在以后乙方支付的投資款中扣除相應款項(以下稱“扣留款”),以滿足4.1條中關于履約保函數額的要求。扣留款發生后,扣留款不再視為乙方支付的投資款,乙方應按第5條規定足額支付投資款。
4.4.3 扣留款用于擔保履約保函所擔保的相同義務,在履約保函數額不足時甲方有權依據4.4.1條從扣留款中支取。待乙方履行第4.1、4.2、4.3條規定的義務后,甲方應將扣留款轉為乙方支付的投資款或 交予乙方。
第五條 投資款支付
5.1 投資款總額
乙方應按第3條所述該項目預算費用總額共計6.2億元向甲方支付投資款(投資款總額以最終實際需求為準)。
5.2 支付時間
乙方應于下列時間內向甲方分期支付6.2億元投資款:
于2014年10月31日前7日內一次性支付2億元;于2015年4月3日 前7日內一次性支付1.4億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7日內一次性支付1.4億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7日內一次性支付1.4億元。甲方有權根據該項目建設進度對上述投資款金額和投資款支付時間作出相應調整。若有調整,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按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投資款。
5.3 指定賬戶
乙方支付的投資款,應以現金轉賬的形式支付至下例賬戶:
開戶行 :
賬 號 :
戶 名 :
5.4 投資款憑證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投資款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以此作為乙方的投資憑證,乙方投資款回收后,應向甲方返還投資款憑證。
5.5 兌取履約保函金
乙方未按5.1條、5.2條規定支付投資款,逾期10日以上,甲方有權兌取履約保函中相應金額以抵充當期的投資款。
第六條 投資款年收益率
6.1 乙方支付的投資款年收益率為 ,該年收益率為固定值,不受物價、銀行貸款利率等因素影響,雙方不得調高。
第七條 投資款收益
7.1 投資款的收益按下例公式計算:
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5
收益=當期投資款×日收益率×投資天數
7.2 投資天數
投資天數是指乙方當期的投資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戶的第二日起計算至投資款回收至乙方賬戶的前一天止的天數(支付投資款之日和投資款回收之日不予計算)。
7.3 收益的支付
投資款收益在乙方回收投資款時按年回收金額分期支付。
第八條 投資款回收
8.1 回收款計算方式
該項目投資款及收益采用 乙方在回收投資款時,甲方應將投資款的收益一并支付乙方,具體收益額按第7條規定據實結算。方式計算,分 年回收。
8.2 分期回收
8.2.1自最后一筆投資款支付后的第二日即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回收年限,市財政于每年的12月31日按下列年回收金額結算支付當期的回款(若以下年回收金額計算與實際回款金額不符,市財政有權予以調整):
第一期:回收的投資款為 元,收益為 元,共計為 元;
第二期:回收的投資款為 元,收益為 元,共計為 元;
......
第N期:回收的投資款為 元,收益為 元,共計為 元;
8.2.2 若乙方的最后一筆投資款支付時間根據第5.2條規定有調整,市財政的回款年限起算時間及結算支付時間亦作相應順延。
8.3 回收賬戶
乙方回收的投資款及相應收益,市財政應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例賬戶:
開戶行 :
賬 號 :
戶 名 :
第九條 提前回款
9.1 甲方在政府財政充裕的情況下,可提前給乙方回款部分或全部投資款,相應收益根據投資款投資天數據實結算。
第十條 聲明和保證
10.1乙方的聲明和保證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和保證,在協議生效之日:
10.1.1乙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注冊的企業法人,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法人資格和能力;
10.1.2 乙方的注冊資本金為 萬元,股東為 , 股權比例為 ;(若為聯合體應逐一填寫)
10.1.3 乙方對該項目的投資已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表決通過;
10.1.4乙方商業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其財產沒有處于凍結、查封、接管、破產或其他不良狀態;
10.1.5 乙方聯合體各成員保證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無論成員間經濟狀況如何變化,其任一成員都有責任履行本協議的全部內容。
【若乙方為聯合體】
10.1.6如果乙方在上述第10.1.1條、第10.1.2條、第10.1.3條或第10.1.4條下所作的聲明和保證被證明在作出之時在實質內容方面不屬實,甲方有權根據11.2.3條的規定解除本協議。
10.2甲方的聲明和保證
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和保證,在協議生效之日:
10.2.1甲方已獲得市政府的授權和批準簽署本協議;
10.2.2甲方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法人資格和權利;
10.2.3 如果甲方在上述第10.2.1條或第10.2.2條下所作的聲明和保證被證明在作出之時在實質內容方面不屬實,乙方有權根據11.2.3條的規定解除本協議。
第十一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1.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書。
11.2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1.2.1未按本協議第5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投資款,逾期達45日以上 的;
11.2.2 未能根據本協議第4.1條的規定提交履約保函或未能恢復履約 保函金額并保持有效;
11.2.3 乙方在第10.1條中的任何聲明和保證被證明在做出之時實質內 容不屬實,使乙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11.3 甲方有下述情形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在第10.2條中的任何 聲明和保證被證明在做出之時實質內容不屬實,使甲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11.4 解除通知
11.4.1在具備單方解除條件時,有權發出解除通知一方,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本協議即告解除。
11.4.2 一方在接到解除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本協議14.2條規定的爭議解決部門申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1.4.3本協議提前解除不影響本協議中爭議解決條款和任何在本協議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條款的效力。
11.5 協議解除后投資款的處理
協商一致解除的,投資款的回收由雙方協商處理;因一方違約解除的,投資款的回收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按下例方式處理:
11.5.1 因甲方違約解除的,甲方應予協議解除之日起第12個月屆滿后開始分期回款給乙方,具體回款的其他事宜參照第8條執行。
11.5.2 因乙方違約解除的,年收益率自協議解除之日起停止計算,甲方從投資款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后,剩余投資款應在該項目全部竣工驗收移交使用之日起開始分期回款給乙方,具體回款的其他事宜參照第8條執行。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臺風、洪水、冰雹等自然災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為,罷工、騷亂等社會異常事件,武裝沖突、暴亂等軍事行為以及導致本協議實際無法繼續履行的政策變化與法律變更等。
12.2免于履行
協議生效后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礙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的義務時,可在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相應義務。
12.3 不可抗力責任承擔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2.4 不可抗力發生后的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不能履行義務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應本著誠信平等的原則,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進行協商。若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可繼續履行協議的,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15日內繼續履行協議;若不能再履行的,雙方應終止本協議,對于乙方已支付的投資款,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甲方應予協議終止日起第12個月屆滿后開始分期回款給乙方,年收益率應減半計算,具體回款的其他事宜參照第8條執行。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除已規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按下列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3.1 乙方未按本協議第5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投資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承擔應付款項萬分之八的違約金,逾期達45日以上的,甲方依據本協議第11.2.1條規定解除本協議的,乙方還應承擔該項目投資款預算總額20%的違約金。
13.2 甲方依據本協議第11.2.2條、第11.2.3條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應承擔該項目投資款預算總額20%的違約金。
13.3 兌取履約保函金
經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通知的期間內向甲方指定的賬戶支付上述違約金,甲方有權兌取履約保函中相應金額,不足部分乙方應補足。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友好協商解決
若雙方對于本協議條款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條款的解釋,包括關于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產生爭議,則雙方應盡力通過協商友好解決該爭議。
14.2 仲裁
若雙方未能根據14.1條規定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其提交銀川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由約束力。
第十五條 通知
15.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郵遞、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15.2 一方的通知送達對方后需對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對方應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確認。事先未書面授權的人不得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15.3 各方通訊地址見本協議簽字蓋章處。
15.4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變更,由此而發生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解釋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協議條款的釋義應依以下通則處理;
16.1 本協議的條款、標題、附件名稱及附件中的標題只作為參考,不構成本協議一部分,亦不能用作解釋本協議條款。
16.2 本協議“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
16.3 本協議“一方”按適用情況分別指銀川市建設局或 ,包括其承繼方和允許的被讓與人或受讓人;“雙方”指銀川市建設局和 ,包括其承繼方和允許的被讓與人或受讓人;
16.4 本協議中規定一方的責任,在一方為多個法人主體時,每一個法人都有責任單獨履行或與其他法人共同履行。(若一方為聯合體)
16.5 本協議中“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
16.6 本協議中“須”、“應該”和“應”,與“必須”具有同等意義。
16.7 本協議下的任何應付款項,一律以人民幣支付,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幣元。
16.8 本協議下規定支付任何款項或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則應在該日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6.9本協議中“×日以上”包括本數。
16.10本協議含有“×日內”等要求履行義務的日期,其履行義務的起算時間自收到通知或相應事件發生后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16.11本協議的主文與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則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七條 其他條款
17.1本協議在履行中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進一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協議的生效
18.1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對外投資的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
1、對外投資的目的:維護和鞏固公司的市場地位、提高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
2、對公司的影響
(1)該項目中標有益于維護和鞏固公司的市場地位。
(2)該項目中標有益于項目后續經營活動的開展。
(3)該項目可提高公司的整體綜合經濟效益。
(4)該項目雖然為分期投資,但由于投資額較大、投資回收期較長,若公司與交易對手方能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則在該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將會對公司的運營資金帶來壓力。
七、其他
1、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及與該投資項目有關的所有協議、合同等相關文件。
2、本次對外投資不構成關聯交易。
3、本次對外投資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4、本次投資不屬于《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30 號:風險投資》所列的風險投資范圍。
5、本次對外投資事宜屬公司董事會決策權限范圍內,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6、公司與交易對手方尚未就該項目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協議簽署后,公司將及時予以披露。
八、風險提示
1、公司與交易對手方能否順利簽訂有利于公司的《投資合作協議》以及今后在實施該投資項目過程中能否取得預計的投資收益均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2、按招標文件規定,若投資人年回收金額計算與實際回款金額不符,市財政有權予以調整,故公司實際投資收益存在不確定性。
3、隨市場資金利率的波動,公司的資金成本存在變動。
4、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與該項目業主方正式簽訂合同,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5、待合同簽訂后,具體內容另行公告。
九、備查文件
《銀川市第七、第九污水處理廠配套進出廠排水管網工程投資人投標項目中標通知書》。
特此公告。
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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