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初,葉某某為處理其所在單位紹興某印花有限公司的印染污泥,在明知何某某無污泥處理設備及能力的情況下,與何某某約定以每噸60元的價格交由其處理污泥。
何某某即聯系陳某某,由陳某某選好污泥傾倒地點,并約定給予陳某某每車200元的報酬。
隨后,何某某又聯系莫甲讓其準備運污泥車輛,并約定給予每車300元的運污泥費用。莫甲則聯系了莫乙、莫丙、劉某某前往運拉污泥。
2011年8月5日和7日晚,葉某某 、何某某、陳某某、莫甲、莫乙、莫丙、劉某某在明知所傾倒的印染污泥對環境有污染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分兩次將從印花公司拉來的10車共77.4噸污泥傾倒至上述地點。經相關機構檢測與評估,水塘內水樣中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酚均超標,水塘旁污泥傾倒處土壤中鋅、總鉻超標,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約人民幣61.4596萬元。
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任意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綜合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等,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葉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個月不等,緩刑1年6個月至兩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8萬元不等。
紹興:印染污泥處理層層違法轉包
時間:2014-04-29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