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保廳發布《廣東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作為試點因子將納入全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涵蓋900余家排污單位。
2013年12月18日,廣東省排污權交易試點正式啟動。為進一步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省環保廳、財政廳聯合印發《廣東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納入征收范圍,試點期間主要正對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
《辦法》規定,二氧化硫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化學需氧量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在限定的流域或區域范圍內開展。
此外,二氧化硫年排放100噸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現有排污單位納入全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允許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單位自愿納入試點范圍。而化學需氧量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適用對象及范圍由試點地區自行確定,并報省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辦法》指出,排污權初始分配實行分級負責制,由各級環境主管部門統一核定分配。試點期間,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征收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而排污權交易則應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交易機構組建的合法交易平臺上進行。
《辦法》還規定,排污單位的排污指標在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跨區域流轉,但是不得突破區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期的總量控制目標。未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地區,下一年度不得從其他區域購入排污指標。
《辦法》特別強調,珠三角地區不得從區域外購買大氣、水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指標。
廣東明晰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試點
時間:2014-04-18 來源:大智慧阿思達克通訊社作者:沈棟琴 曹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