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日前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揭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在揭牌儀式上透露,目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同意部分省市先行先試,探索跨省區域性立法。不過,廣東跨省立法的需求并不迫切,暫無相關計劃。
什么叫跨省區域性立法?按照王波的解釋,是指對一些不需要全國立法,但是一個省立法又解決不了的問題,則由幾個省共同來制定一個適用的地方法規。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同意長三角、東三省等部分省份可以先行先試。
目前,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迫在眉睫。從大的方面說,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都需要全國“一盤棋”才行;從局部來看,在污染嚴重的區域內,更需要各省市共同下好治污的“一盤棋”。就拿珠江治污來說,如果是上游污染、下游治理,可以肯定地說,花多少錢也是白搭。當前,珠江治污就面臨這樣的問題。因此,廣東對跨省立法還是有一定需求的。
在“區域性立法”的概念提出之前,事實上各地存在著或密切或松散的區域協調機制。比如前段時間,在“愛我珠江親水節”上,廣州、佛山、肇慶、清遠四市的市長分別在開幕上致辭,就如何治理與保護母親河,表了決心。由此可看出四市之間的在區域協調方面的努力。
只不過,區域協調多發生在政府與政府之間,而區域立法,則將是不同省市人大之間的協調合作。其實,不同地市之間的區域協調經驗,已為區域立法奠定了基礎。
顯然,區域立法比區域協調要更富約束力。還拿珠江治污來說,雖然四市都表示要各自把污水截留處理好,但畢竟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假如哪一方在管理污水截留方面出現了松懈,其他方想來也不會有什么追償措施或者懲罰措施。因為畢竟是不同的市,不存在上下級的管理關系。如此,即便是其他城市掏再多的錢治污,當地市民還是要面對劣V類水,也就是最差的水。
區域性立法可能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在此前有關環境保護的各地立法中,不免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而且,出于各自利益訴求的不同,擯棄地方保護色彩的立法,也難免被地方人大代表予以否決。但必須明確,同處于一個區域的城市,在環境保護和污染方面往往是同命相連,廣州的空氣污染嚴重,佛山也難逃呼吸沉重,反之亦然。所以,這就需要放棄局限的利益,共同謀求區域的共同利益。
跨區域、流域污染治理,是大勢所趨,也是根本的治污之策。雖然廣東跨省立法暫無相關計劃,但不妨廣東省內的相關地市先行先試,通過利益博弈和環境生態保護補償,來共同致力于一個天藍水清的區域生態。其時,我們都將是區域性立法的受益者,沒有哪一座城市和市民是吃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