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早在2006年6月,國務院出臺《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就提出,要發展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迄今已經6年多了,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普及率卻不甚理想。多數地區進展緩慢,一些地區投保企業尚未實現零的突破。即使開展較好的地區,投保企業的數量與當地高環境風險企業的數量相比仍然微乎其微。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進工作進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許多專家都從法律支撐、政策保障、保險產品設計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討。筆者認為,除了這些問題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人們普遍對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義理解不透徹。有些人甚至片面地認為,推動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是增加企業的負擔;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企業和保險公司的事,與環保部門關系不大,不想過多介入;環保部門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不務正業,是在為保險公司打工、幫保險公司賺錢。
因此,深刻理解、把握政府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意義,推進各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顯得十分重要。筆者認為,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6個“有利于”:
有利于壯大環境監管力量。目前,我國的環境監管力量主要是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有一些民間環保組織及少量的環保志愿者,遠沒有形成全民監管的大氣候。其實,保險機制具有社會管理功能,而這種功能在環保領域作用的發揮則有賴于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保險公司作為一種企業,同樣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質。企業投保前,保險公司為了確定合理的費率,會雇請專家對企業進行體檢(進行環境風險勘察和評估),這便為環保部門分擔了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的工作。企業投保后,保險公司為了減少自身的賠付風險,降低經營成本,必然會采取有效措施幫助企業進行風險預防和控制,促進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消除環境污染隱患,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成了政府之外、主動實施環境監管的重要力量,政府和環保部門的壓力也會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有利于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企業往往不愿掏錢對受害人予以賠付,受害人的環境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雖然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制度中,環境污染受害者可通過民事侵權訴訟的途徑尋求賠償,但是由于環境侵權案件往往包含許多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而且有些損害后果也并非立刻顯現,導致此類案件審理非常困難,一些法院也不愿受理。即使受害者勝訴,也可能因為企業的賠償能力不足和執行難等原因,難以及時獲得賠償。
而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后,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保險公司便會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受害人給予經濟賠償,使受害人的環境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環境風險。政府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目的,絕不僅僅限于投保企業出險后能夠由保險公司對污染損害者進行賠償。而是在出險之前,甚至在保險公司承保之前,就要對企業進行風險查勘、提出風險解決方案,做好承保單位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工作,使投保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承保后,再對投保企業定期進行風險勘查,向企業和當地環保部門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對重大環境隱患逐個提出整改方案;聘請專家為參保企業進行環境安全管理培訓,督促和協助企業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意識和技能。
此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的杠桿作用,也將迫使投保企業采取相應措施,加強環境管理,降低環境風險。因為企業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極大,保費費率就會很高。對于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保險公司在再次承保時會提高費率,企業再次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時就要花更多的錢。
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與財務風險。一旦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賠償和污染治理費用面前,一些事故企業只得被迫破產;一些有實力的企業雖然不至于破產,但也會因耽于事故的處理而耗去大量時間,影響企業快速恢復生產,影響對其他企業供貨合同的按時履行。
而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后,即使發生了環境污染事故,由于保險公司的快速介入理賠,將使污染事故較快得到妥善處理,從而幫助企業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效分散企業的經營與財務風險。
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過去,一些企業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后,由于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應有的經濟賠償,環境權益得不到保障,往往采取向政府上訪的方法來實現自己應有的環境權益。而信訪問題的解決需要批轉、調查、處理的過程,在受害人的訴求得不到及時解決的情況下,便會出現多次上訪、越級上訪、纏訪的情況。不僅如此,有的還直接采取封堵廠門、破壞水電供應設施等非正常手段,甚至暴力手段阻止污染企業生產,以致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公共危機,使企業污染的后果處理起來復雜化。
而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后,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經濟賠償,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
有利于改變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局面。過去,一旦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有的事故企業被迫破產后,造成的環境破壞只能由政府出資來補償和治理。有的企業即使未破產,但其無力承擔善后責任,也只能由政府來承擔。長此以往,便形成了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局面。
而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后,企業的責任便由保險公司分擔。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局面將會得到有效改變,從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減輕政府負擔,推進環境監管歷史性轉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