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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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1-30  瀏覽次數:940
    核心提示: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
     
     

           本標準規定了適用于在農田中施用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機物生產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庫、塘、溝、渠的沉淀底泥中污染物(如鎘、汞、鋁、鉻、砷、硼、銅、鋅、鎳、礦物油、苯并(a)芘)的控制標準。如鎘在pH<6.5的酸性土壤上,最高容許含量為5mg/kg干污泥;在pH≥6.5的中性和堿性土壤上,其含量為20mg/kg干污泥。標準同時說明污泥每年用量不超過2000kg(以干污泥計)及施用年限,并配有監測方法。

           本標準(1984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1985年3月1日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農用污泥對土壤、農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在農田中施用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機物實施得出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庫、塘、溝、渠的沉淀底泥。

           1  標準值

     

           1.1 農田施用污泥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許含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值        (mg/kg)

    項目

    最高容許含量

    在酸性土壤上(pH<6.5) 在中性和堿性土壤上(pH≥6.5)
    鎘及其化合物(以Cd計)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

    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

    鉻及其化合物(以Cr計)*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計)

    硼及其化合物(以水溶性B計)

    礦物油

    苯并(a)芘

    銅及其化合物(以Cu計)**

    鋅及其化合物(以Zn計)**

    鎳及其化合物(以Ni計)**

    5

    5

    300

    600

    75

    150

    3000

    3

    250

    500

    100

    20

    15

    1000

    1000

    75

    150

    3000

    3

    500

    1000

    200

           * 鉻的控制標準使用于一般含六價鉻極少的具有農用價值的各種污泥,不使用于含有大量六價鉻的工業廢渣或某些化工廠的沉積物。

     

           **暫作參考標準.

     

           2  其他規定

     

           2.1施用符合本標準污泥時,一般每年每畝用量不超過2000kg(以干污泥計)。污泥中任何一項無機化合物含量接近于本標準時,

           連續在同一塊土壤上施用,不得超過20年。含無機化合物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連續施用可超過20年。在隔年施用時,礦物油和苯并(A) 的標準可適當放寬。

           2.2 為了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在沙質土壤和地下水位較高農田上不宜施用污泥;在飲水水源保護地帶不得施用污泥。

           2.3 生污泥須經高溫堆腐或消化處理后才能施用于農田。污泥可在大田、園林和花卉地上施用,在蔬菜地帶和當年放牧的草地上不宜施用。

           2.4 在酸性土壤上施用污泥除了必須遵循在酸性土壤上污泥的控制標準外,還應該同時年年施用石灰以中和土壤酸性。

           2.5 對于同時含有多種有害物質而含量都接近本標準值的污泥,施用時應酌情減少用量。

           2.6 發現因施污泥而影響農作物的生長、發育或農產品超過衛生標準時,應該停止施用污泥和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積極措施加以解決。例如施石灰、過磷酸鈣、有機肥等物質控制農作物對有害物質的吸收,進行深翻或用客土法進行土壤改良等。

           3  標準的監測

     

           3.1 農業和環境保護部門必須對污泥和施用污泥的土壤作物進行長期定點監測。

     

           3.2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發現方法是《農用污泥監測分析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務院環境保護小組提出。

           本標準由農牧漁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北京農業大學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農牧漁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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