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安徽省生態環境系統落實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及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的有關部署,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持續深入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各地持續做好執法司法聯動,綜合運用行刑銜接手段,嚴厲查處一批社會反響大、涉案人員多、環境危害嚴重的違法犯罪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效應,形成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強力震懾,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決定將以下5起典型案件予以公開。
案例一:銅陵市樅陽縣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5月27日,銅陵市樅陽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樅陽縣白柳鎮政府反映,勘察發現白柳鎮古樓村羅昌河水體被傾倒油狀物質,疑似為廢焦油。該局迅速成立工作專班,現場固定證據,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對污染水體上下游人工筑壩阻斷,利用吸油氈除油,安排罐車對污染水體進行收集,交由有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置。同時,將情況通報樅陽縣公安局。經調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系樅陽縣白湖琉璃瓦有限責任公司員工,5月26日夜間,擅自將鍋爐產生的含廢焦油廢液,在白柳鎮程家橋處傾倒至羅昌河。根據樅陽縣白湖琉璃瓦有限責任公司環評文件等材料,確定傾倒的廢液為危險廢物。根據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程某某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羅昌河局部受到污染
二、查處情況
2024年9月11日,樅陽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案件移送樅陽縣公安局刑事立案。2024年10月17日,樅陽縣公安局將程某某移送郊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5年1月14日,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樅陽縣白湖琉璃瓦有限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與銅陵市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履行賠償義務。

羅昌河已完成治理
三、案件啟示
銅陵市樅陽縣生態環境分局第一時間成立工作專班,迅速響應,采取了針對性強、效果顯著的應急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擴散,最大限度地減輕環境損害。本案中,雖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傾倒危險廢物的具體重量,但樅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從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著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按照“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促使環境污染犯罪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二:阜陽市界首市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案
一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5日,阜陽市界首市生態環境分局檢查發現,光武鎮一處醫療廢物加工點院外露天堆放有大量使用過的輸液管、輸液袋、輸液瓶,院內露天堆放有大量輸液管、輸液袋、注射器、針頭等醫療廢物。加工點工作人員正在進行手工剪開、分揀作業。經查,該加工點負責人申某某收購使用過的輸液管、輸液袋等醫療廢物,組織工人進行簡單的剪開、分揀處理,將塑料、金屬等不同材質的部件分類后出售給下游回收商。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詳細勘查和稱重,已被剪開、分揀處理的輸液管、輸液袋等醫療廢物共計5.85噸,尚未剪開、分揀的共計2.29噸。

現場堆存大量醫療廢物
二、查處情況
當事人申某某擅自處置輸液管、注射器等醫療廢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之規定,2024年7月23日,阜陽市界首市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案件移送至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醫療廢物已清理完畢
三、案件啟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處置醫療廢物,賺取蠅頭小利,涉嫌違法犯罪。阜陽界首市生態環境分局及時發現并依法查處,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亳州市蒙城縣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日,蒙城縣田橋污水處理廠電話反映該廠進水濃度異常,亳州市蒙城縣生態環境分局現場排查發現,位于蒙城、渦陽2縣交界區域的馬集鎮田橋工業園區家居路與興盛路交叉口附近的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內存在紅褐色不明液態廢物,有明顯刺鼻性氣味,迅即將情況通報蒙城縣公安局。8月2日,蒙城縣公安局提前介入,并委托有資質單位對不明液態廢物進行司法鑒定。環保、公安兩部門協同配合,通過現場調查詢問,結合電子監控、車輛軌跡分析比對等技術手段,發現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等人多次利用罐車,將一處非法化工加工點產生的227.65噸廢液傾倒在田橋工業園區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內。根據司法鑒定結果,傾倒的不明液態廢物為危險廢物。

非法化工加工點
二、查處情況
2024年8月2日,蒙城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案件移送至蒙城縣公安局刑事立案。11月22日,蒙城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蒙城縣檢察院,對梁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

危險廢物傾倒點
三、案件啟示
個別不法分子和非法企業心存僥幸,認為市縣交界區域環境監管薄弱, 向該區域污水管網、雨水管網偷排危險廢物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密切協作,通過人防+技防手段,迅速溯源排查,鎖定嫌疑人,開展污染物屬性鑒定,固定完整證據鏈,依法懲處非法排放危險廢物行為。成功辦理本案,給相關企業和人員敲響了警鐘,形成不敢偷排、不能偷排危險廢物的強大震懾,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案例四:宿州市埇橋區桃園鎮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10日,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會同桃園鎮政府巡查時,發現桃園鎮前營孜村一處未硬化場地露天堆放26個裝有黑灰色粉末狀物質的噸包、12個沾有黑灰色粉末狀物質的空噸包,部分噸包外包裝標識為氧化鋁。生態環境部門迅即通報公安機關聯合開展調查,當天鎖定涉案嫌疑人及涉案企業。經查,涉案人周某某非法收購鋁灰,在河南一家公司加工成鋁錠后外售,其利用業務關系通過曹某某,擅自將加工鋁錠產生的二次鋁灰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白某某進行非法處置,構成污染環境犯罪。經鑒定,涉案物品為具有浸出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

露天傾倒危險廢物
二、查處情況
2023年10月7日,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刑事立案。2024年9月2日,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2024年10月17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判處周某某等3人一年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四萬元至兩萬元不等罰金。涉案產廢單位承擔生態損害賠償等費用共99萬余元,并在生態環境部門指導下規范處置涉案鋁灰及受污染土壤262.36噸。

現場已清理修復
三、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快速響應、密切配合,通過對涉案物品的快速甄別,于案發當日精準鎖定涉案人員及企業,并完成溯源工作,實現了現場控制、溯源追查和證據固定的高效銜接,為案件偵破和司法追責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敦促涉案企業及時開展規范處置,減輕了生態環境損害。
案例五:蕪湖市無為市嚴橋鎮固體廢物傾倒案
一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6日,根據上級交辦線索,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無為市生態環境分局對嚴橋鎮原桃園新型建材廠進行檢查,發現廠內及附近礦坑內被傾倒或填埋大量黃色、灰色泥狀物質。無為市生態環境分局立即啟動專案查辦機制,無為市政府組織成立由生態環境、公安等多部門組成的聯合專案組,并商請檢察院提前介入。經調查發現,任某某等多人非法收集周邊地市數十家企業的固體廢物,傾倒、填埋在原桃園新型建材廠及周邊礦坑內。后經固廢性質鑒定,傾倒、填埋的固體廢物屬于有害物質;現場共清理固體廢物17844.25噸。經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本案件致使公私財產損失700萬元以上。目前現場固體廢物已妥善處置。

固體廢物傾倒點
二、查處情況
2024年9月10日,無為市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案件移送至無為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公安機關已對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現場已完成清理
三、案件啟示
無為市生態環境分局堅持專案查辦、深挖擴面,與無為市公安局和無為市人民檢察院協同構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深度融合,嚴格按照“行政調查-刑事偵查-司法審判-生態修復”的閉環治理原則,通過聯合辦案,強化違法證據收集和固定,及時鎖定犯罪嫌疑人,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及時消除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