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用純凈水稀釋污水干擾監測,實際運營人被追究刑責
君山法院庭審現場 來源:君山法院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近日,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污染環境案。某污水處理廠實際運營人彭某系為逃避監管,將真實污水用純凈水稀釋后進行監測,被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到10月,因COD、氨氮、總磷、總氮等自動監測儀數據有超標的情況,為逃避監管,某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營人彭某指使員工李某平、易某方、龔某陽等人先后38次使用一次性水杯裝取真實污水,按照一定比例加純凈水進行稀釋后,再將自動監測儀的采樣管拔出放置在稀釋好的一次性水杯中,以此方式干擾COD、氨氮、總磷、總氮等自動監測設施的監測。2023年10月,岳陽市生態環境局對某污水處理廠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了前述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隨后,該局將線索移送至岳陽市公安局君山分局。2024年1月,經民警聯系,被告人彭某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彭某違反國家規定,干擾自動檢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記者 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