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監管新規出臺,工礦企業排污口等實行審批管理
第一財經2024-11-04 11:00
國家將對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以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生態環境部4日公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出臺《管理辦法》,旨在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這位負責人介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污水混排偷排現象普遍,入河排污口污水來源不清、責任主體不明,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入河排污口的監管范圍、內涵也有所拓展。
《管理辦法》明確,所有直接或者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運河、水庫等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其設置審批、登記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均適用《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提出,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責任、差別管理、改革創新”的管理思路,明確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
根據《管理辦法》,在原先監管的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基礎上,增加了農業排口與其他排口,基本涵蓋所有常見排污口類型,實現了全覆蓋。入河排污口應逐一明確責任主體,并明晰責任。建立并動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況納入臺賬,一并實施日常監管。
《管理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應當在設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
此外,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在污水入河處或者監測采樣點等醒目位置設置標識牌,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絡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圖為環保人員在排查入河排污口。攝影/章軻
考慮到排污量大小和對環境影響的差異等,《管理辦法》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設置入河排污口時,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責任主體屬于造紙、焦化、氮肥、化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制革、電鍍、冶金、有色金屬、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的;排放放射性物質、重金屬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的。上述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
針對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管理辦法》規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和簡要分析材料中還應當明確每個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區分各自責任。
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廣,在監管上存在很大難度。上述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開發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建立完善數據庫,推動實現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審批登記、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一網通辦。《管理辦法》也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當適當增加入河排污口監測頻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七個流域、近岸海域范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個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規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比較科學、管理體系比較高效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加強排污口監督管理是構建污染源管控體系,落實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的重要舉措。”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原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表示,水污染問題表象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消除黑臭水體需要久久為功的持續性努力。排污口監督管理改革抓住了水污染治理的“牛鼻子”,為“站在水里看岸上”,推動水陸統籌、以水定岸提供了契機。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