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 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 CECR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有志于生態文明建設事業的企事業 單位、社會組織及社會人士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 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 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研究生態 文明建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充分發揮智囊智庫、橋梁 紐帶和支撐服務作用,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為生態 文明建設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 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 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2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 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生態環境部和社團登 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業務范圍: (一) 開展生態文明理論與實踐課題研究,為推進生態 文明建設提供智力、動力支持;參與和推動生態文明政策法 規制度建設,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言獻策; (二)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工 作,為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辦“中國生態文明獎” “綠色中國年度人物”評選和表彰工作,以先進典型引領生 態文明社會新風尚; (四) 聯系和團結有志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社會組織、企 事業單位和社會知名人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實踐活 動和生態文化公益活動,提高公眾生態文明素質,牢固樹立 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共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3 (五) 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的維權活動,倡導公眾學法、 懂法、守法,幫助公眾用法律的武器維護生態環境權益,推 動公眾自覺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六) 開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咨詢、培訓和團體標 準制定等服務,協助各級地方政府和各類機構提升生態文明 建設能力,增強生態文明制度執行力,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 思想落地生根; (七) 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 辦生態文明論壇,組織開展研討、展覽、展示等活動;依照 相關規定,主辦期刊雜志、運營官方網站、新媒體,廣泛宣 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凝聚社會向心力,推動全社會形成 生態文明主流價值觀; (八) 組織參與國際和我國港澳臺地區在生態文明領 域的民間交流與合作,展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成就,借鑒國 際研究成果和成功經驗。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 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 (一) 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行業、學科)內具有一定 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 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 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 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 5 年召開 1 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6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 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 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 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7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 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 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在理事會閉會 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 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 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 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8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 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 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 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 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計劃; (二) 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9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 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 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 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授權的 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 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10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 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 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其開立的銀 行賬戶,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 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 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 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 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 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 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 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 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11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 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后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 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 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 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 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 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12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22 年 6 月 28 日第三屆第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 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