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濾液處理臺賬造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5個典型案例!
來源: 環衛新觀察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從“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獲悉,最高法5日發布2021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公開典型案例15個,環衛科技網發現其中3個案例與環衛行業相關,包括太原某環衛公司清運處置醫療廢物污染環境案、鹽城某垃圾焚燒項目大氣污染案和梧州市某環保公司滲濾液處理臺賬造假案。
● 被告單位太原某環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
1、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太原某環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具有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負責清運、焚燒處置太原市六城區醫院及診所的醫療廢物。
因污水處理能力不足,該公司總經理王某康與副總經理經預謀決定將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外排傾倒,該公司環保部及污水處理站工作人員將污水排放至新溝村、港道村土地中。
經監測、鑒定,傾倒的污水含有汞、鎘、鉛、銅、鉻、鋅等重金屬。污水傾倒致傾倒地點及周邊土壤氯離子和全鹽含量升高,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2、裁判結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各被告人作為公司相關負責人及污水處理工作人員,主觀上對公司處置醫療廢物經營范圍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規定明知,客觀上未經環保監管部門批準私自將未經處理的大量污水傾倒在廠區附近村莊土壤中,對傾倒場地的土壤造成損害后果,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責任。
判決被告單位太原某環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康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太原某環衛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康等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醫療廢物處置企業非法傾倒生產作業污水引發的刑事案件。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醫療廢物處置壓力不斷增加情況下,非法傾倒處置醫療廢物產生的污水不僅對環境產生污染,也會嚴重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人民法院綜合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客觀上未經批準擅自排污行為方式和主觀上明知的態度,依法追究其非法傾倒醫療廢物污水污染環境刑事責任,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犯罪行為的鮮明態度,有助于警示醫療廢物處置相關機構和人員依法依規開展污染物處置工作,避免因不當處置引發公共健康風險,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
● 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江蘇某發電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1、基本案情
江蘇某發電有限公司系鹽城市區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該公司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自2016年1月1日起應執行更為嚴格的新排放標準,由于未及時開展焚燒爐技術改造工作,導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一直不能實現達標排放。
環保監管行政機關鑒于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多次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未實施停產整治等強制措施。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該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裁判結果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長期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污染,損害環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因違反強制性排放標準未完成技術改造升級造成環境損害,故對其請求以停產技改、整體搬遷費用抵扣應予賠償生態修復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
判令該公司賠償大氣環境治理費用5561511.93元,在江蘇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支付鑒定費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3、典型意義
本案是長江流域發電企業超標排污引發的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長江流域產業結構升級責任重大,綠色發展潛力和勢能巨大,推進生產技術更新升級、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是沿江流域政府和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
企業開展生產經營以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為前提,應對標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升級生產技術、改進經營方式。超標排污企業本身具有改進技術避免污染的義務,案涉企業由于未及時開展技改工作,造成大氣污染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案明確以技改費用抵扣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以引導、鼓勵、支持企業在沒有法律強制要求情況下,自覺采取措施節能減排、降低環境風險、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為前提,對于正確把握技改抵扣適用條件及同類案件審理具有較好借鑒意義。
本案的依法審理有利于引導企業緊跟時代要求、推進技術更新換代,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是人民法院貫徹長江保護法,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生動實踐。
● 梧州某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訴梧州市某局行政處罰案
1、基本案情
梧州市某局查實梧州某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滲濾液處理線的運行記錄日志未如實記錄清理、維修、停運設備的時間,存在臺賬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五萬元。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2、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梧州市某局對水污染防治具有監督管理職權,對弄虛作假行為具有處罰職責。
原告違法行為存在,梧州市某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梧州某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3、典型意義
本案是排污單位未如實填寫環保設備運行臺賬日志、存在臺賬弄虛作假引發的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
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以及行政訴訟對預防環境污染的作用,監督支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積極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為防治水環境污染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對水污染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