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3.1不同直徑的管道在檢查井內的連接應采用管頂平接或水 面平接。
5. 3.2管道轉彎和交接處,其水流轉角不應小于90°。當管徑小 于或等于300mm且跌水水頭大于0. 3m時,可不受此限制。
5. 3.3管道地基處理、基礎形式和溝槽回填土壓實度應根據管 道材質、管道接口和地質條件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 定。
5.3. 4管道接口應根據管道材質和地質條件確定,并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32的有關規定。當管道穿過粉砂、細砂層并在最高地下水 位以下,或在地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設防區時,應采用柔性接 口。
5. 3.5當矩形鋼筋混凝土箱涵敷設在軟土地基或不均勻地基上 時,宜采用鋼帶橡膠止水圈結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
5. 3. 6排水管道設計時,應防止在壓力流情況下使接戶管發生倒 灌。
5. 3.7管頂最小覆土深度應根據管材強度、外部荷載、土壤冰凍 深度和土壤性質等條件,結合當地埋管經驗確定:人行道下宜為
0. 6m,車行道下宜為0. 7mo管頂最大覆土深度超過相應管材承 受規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規定值時,應采用結構加強管材或 采用結構加強措施。
5. 3.8 冰凍地區的排水管道宜埋設在冰凍線以下。當該地區或 條件相似地區有淺埋經驗或采取相應措施時,也可埋設在冰凍線 以上,其淺埋數值應根據該地區經驗確定,但應保證排水管道安全 運行。
5. 3.9道路紅線寬度超過40m的城鎮干道宜在道路兩側布置排 水管道。
5.3.10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應根據需要設置通風設施。
5. 3.11管道的排氣、排空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力流管道系統可設排氣裝置,在倒虹管、長距離直線輸 送后變化段宜設排氣裝置;
2壓力管道應考慮水錘的影響,在管道的高點及每隔一定距 離處,應設排氣裝置;
3排氣裝置可釆用排氣井、排氣閥等,排氣井的建筑應與周 邊環境相協調;
4在管道的低點及每隔一定距離處,應設排空裝置。
5.3.12承插式壓力管道應根據管徑、流速、轉彎角度、試壓標準 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轉彎 處設置支墩。
5.3.13壓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時,應設置消能設施。
5. 3.14管道的施工方法,應根據管道所處土層性質、埋深、管徑、 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是否采用開槽、頂管或盾構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