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論文 | 合建建筑消防給水若干問題探討
摘要:合建建筑的消火栓用水量、消防水箱容積、自動滅火系統設置范圍等在各消防規范中沒有對應的條文直接作為設計依據,造成建筑給排水行業執行規范時,消防設施配置以及消防給水系統設計參數出現較大的差異。通過分析幾類典型合建建筑物的項目特點及其建筑防火措施等,根據規范并按工程設計原理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王仁華,湖北仙桃人,大學本科,高級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主要從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和質量管理工作。
為滿足人們工作、生活需求,節約有限的土地資源,小區或建筑物一般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如若干棟多層辦公樓下部設置大底盤地下車庫,一棟高層建筑下部設置辦公或商業,上部設置住宅。這類不同形式的合建建筑消防給水系統涉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以下簡稱“建規”)、《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以下簡稱“汽規”)、《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以下簡稱“水消規”)等規范。廣大從業人員在執行多本規范時, 由于相關規范協調性、規范條文表述和用詞的嚴謹性等因素,也限于工程技術人員水平的差異,以至于對規范部分條文理解不一致。同時,國家標準圖集、正式出版的參考資料、各地方有關部門正式發布的文件對規范又進行了補充規定,造成設計院、施工圖審查機構、建設方、行政主管部門等參與建筑工程各環節的工程技術人員對規范有不同的解讀。筆者以典型合建建筑為例,分析其消防給水系統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供業內探討與參考。
01
建筑物消火栓用水量計算探討
對于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的計算,設計中通常有兩種方式,即按“座”計算和按“棟”計算。以某建筑物為例,分析探討建筑物消火栓用水量的計算。
某大底盤地下車庫地面以上有若干棟滿足防火間距的多層辦公樓,辦公樓的電梯和樓梯由甲級防火門與地下車庫連通(見圖1)。對于該類項目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的計算,設計中出現如表1所示的兩種相差較大的計算參數。
圖1 案例建筑形式
表1 按“座”或“棟”計算消防設計參數
建筑物消火栓設計流量是消防給水系統中最重要及最基礎的設計參數,很多類似項目的設計參數出現如此大的差距,主要是對規范理解不一致造成的。按照“水消規”第3.3.2條規定,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需根據建筑物體積按表3.3.2確定。而該“建筑物”是以“座”為單位來計算,還是以“棟”作為計算單元,“水消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表3.3.2注4中要求,當單“座”建筑的總建筑面積>50×10 4m2時,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表規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這是“水消規”首次提出“座”這一名詞。在 “建規”和 “水消規”中均未對“座”和 “棟”進行相應的名詞解釋, 從“建規”條文及條文說明中理解的“座”和 “棟”是一個概念,沒有明顯的區分,均是指滿足“建規”規定的防火間距的建筑單位。《〈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圖示》(15S909,以下簡稱“水消規圖示”)直觀、權威地對“水消規”予以解析,給出了“座”和 “棟”的圖示以及“座”的定義,即單座建筑指地下室投影線范圍內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這些建筑的面積之和即為單座建筑的面積之和,但也未明確建筑物體積是以“座”為單位計算還是以“棟”為單位計算。《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實施指南》針對“水消規”第3.3.2及3.5.2條制定的條文要點說明認為,當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連通(包括僅電梯與樓梯連通)時,建筑體積應為所有建筑圍合表面內的容積,包括地下部分的體積。因此在工程實際設計中,有如下兩種截然不同的建筑物體積計算方式:
①按“座”計算。理由:雖然地面以上的各辦公樓滿足防火間距,為獨立的建筑物,但是辦公樓下部是大底盤地下車庫,辦公樓的電梯和樓梯由防火門與地下車庫連通,火災后期會通過電梯及樓梯相互蔓延,計算建筑物體積時,應計算地下室和各“棟”辦公樓體積之和。
②按“棟”計算。理由:地面以上的各“棟”辦公樓滿足防火間距,為獨立的建筑物,而且建筑、電氣、防排煙等專業均按各棟辦公樓防火要求自成體系。當下部為地下車庫時,因為汽車庫有相應的防火設計規范即 “汽規”,各專業應按 “汽規”設計。因此,計算建筑物體積時,應分別計算各“棟”辦公樓建筑體積,取大值。
筆者認為,“水消規”第3.3.1條及第3.5.1條關于建筑物室外消火栓和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確定的原則,均要求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功能、體積、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大底盤地下車庫地面以上為若干棟滿足防火間距的辦公樓,建筑防火以及消防設施均根據各“棟”建筑消防定性按規范設置,一次火災延續時間內僅考慮一“棟”建筑發生火災,不考慮一“座”建筑中所有樓棟建筑同時發生火災;汽車庫的火災危險性按照“建規”劃分為丁類,地下汽車庫車輛的疏散出口和人員的安全出口分開設置,汽車庫人員相對較少;根據“汽規”,應按汽車庫類別而不是按照其建筑體積確定室外、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因此計算該類合建建筑物體積時,可以不累加汽車庫及其所有塔樓體積,而是按“棟”分別計算各塔樓的建筑體積后取大值。
02
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和消防水箱容積確定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和消防水箱容積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其值相差較大。例如,如圖2所示,某高層建筑地上一至三層為辦公,室外地面至三層頂面面層高度小于24m,四至三十層為住宅,總建筑高度小于100m。按“建規”,該建筑消防定性為:一至三層為多層公共建筑,四層及以上為一類高層住宅建筑,消防整體定性為一類公共建筑。該類項目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和消防水箱容積等設計參數在設計中出現如表2所示的區別。
圖2 案例高層合建建筑剖面
表2 住宅與辦公合建建筑物消防設計參數
①設計一:“建規”第5.4.10條第3款規定,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規定中“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包含是否配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同時包含水消防系統涉及的消防設計流量和消防水箱容積等設計參數。因此,該項目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按一類高層住宅和多層辦公建筑分別計算并取大值,消防水箱容積取18m 3。
②設計二:“建規”第5.4.10條第3款中“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僅確定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自動滅火等系統,當設置后,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相應選取其消防設計流量和消防水箱容積等設計參數。因此,該項目的消防設計參數均按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筑設計,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為40L/s,消防水箱容積取36m 3。
筆者認為,本例中的建筑物,下部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24m,屬于多層建筑,火災危險性相對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低,火災時室外救援比高層公共建筑有利,屬于較特殊的高層建筑;“建規”第5.4.10條第3款規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建規”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室內消防設施配置應包含各系統相應的設計參數。因而,室內消防設施相應的設計參數,如消防設計流量和消防水箱容積可按照 “設計一”設計。
03
按建筑物整體或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同一單、多層民用建筑內設有多種使用功能,按“建規”第8.3.4條規定,按其中單一使用功能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 需考慮是在該建筑物所有場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還是僅在該使用功能場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例如,某多層公共建筑下部設有單層建筑面積為1200m 2、總建筑面積大于2400m 2的商業,上部為總建筑面積3600m 2且設有送回風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辦公室。按“建規”第8.3.4條規定,該類規模的辦公建筑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但這類規模純商業建筑可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對于這類合建建筑自動滅火系統設置范圍,在行業內爭議較多。設計有時僅在辦公場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施工圖報建和驗收環節參建各方都沒有提出異議;有設計前期將整棟建筑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建設方提出質疑或強烈要求取消后僅在辦公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也有設計按局部場所設置,施工圖審查機構提出應整體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國內外案例早已證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建筑物防火的重要性,同時也證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全樓整體設置,而不是局部設置。“建規”第8.3.4條明確了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多層建筑或場所,除了第1款和第7款中提到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以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其余均應按整棟建筑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同時,“建規”僅針對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明確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建筑高度分別按照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這種分段按規范配置消防設施的前提條件是,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的防火措施、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滿足“建規”第5.4.10條第1款和第2款要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滿足規范要求的防火隔墻、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然而,針對商業和辦公合建的建筑,雖然《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2014)規定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與其他部分應采用滿足規范要求的隔墻、樓板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筑其他部分隔開,但為滿足建筑內部使用功能,將兩種使用功能“隔開”的防火墻、疏散樓梯間處一般可以采用防火門等方式相互連通。因此,商業與辦公合建時兩種使用功能之間的防火措施、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不如“建規”第5.4.10條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要求得嚴格,不能按兩種使用功能分段分別配置消防設施,因此,該類建筑應按整棟建筑統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04
結語
實際工程項目類別比規范條文中的建筑物類型更加復雜,合建建筑涉及的部分消防給水問題在規范條文中找不到直接對應的答案,這就需要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功能、火災危險性,分析火災特點,按照工程設計原理等正確理解和使用規范,以使消防給水系統滿足規范且安全可靠。
本文的完整版刊登在《中國給水排水》2022年第2期,作者及單位如下:
合建建筑消防給水若干問題探討
王仁華1,田沁禾2,黃顯奎2,鐘文泉2,周玲玲3,劉智剛4,韋峰5
(1.中機中聯工程有限公司,重慶 400039;2.重慶市設計院有限公司,重慶 400015;3.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有限公司,重慶 400016;4.重慶市渝州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服務中心,重慶 400016;5.南寧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廣西 南寧 530023)
該文標準著錄格式:
王仁華,田沁禾,黃顯奎,等.合建建筑消防給水若干問題探討[J].中國給水排水,2022,38(2):30-33.
WANGRenhua,TIAN Qinhe,HUANG Xiankui,et al.Discussion on several issues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for joint buildings[J].China Water & Wastewater,2022,38(2):30-33 (in Chinese).
編輯:丁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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