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振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沈陽振興環保有限公司、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北部污水處理廠、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仙女河污水處理廠、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沈水灣污水處理廠等六被告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為提高開庭效率,5月6日,本案已經舉行了庭前會議,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進行質證、歸納爭議焦點、核實案件事實,并詢問了雙方專家輔助人的專業意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再審請求、答辯意見,法庭歸納本案再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是國電環保集團等六方應否就案涉祝家污泥堆場堆放行為承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二是如國電環保集團等六方需承擔責任,應采取何種責任方式。
7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本案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合并進行。在法庭調查的同時,雙方圍繞兩個爭議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整個庭審過程約3個小時,中國庭審公開網對開庭過程進行了直播(鏈接見文末)。
案 情 回 顧
自2007年起,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沈陽振興環保有限公司、沈陽振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數家企業下屬的污水處理廠,在未辦理環評手續、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無選址意見書的情況下,長期將污水廠污泥排放、貯存在沈陽市渾南區祝家鎮,形成了11個露天污泥坑。上述排放行為持續至2013年,污泥排放總量共計約150萬噸,污泥坑占地面積約31.2公頃,且污泥未經無害化處理長期貯存,多年來對當地生態環境和周邊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2017年2月,我會經調查核實上述情況后,正式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對沈陽市渾南區祝家鎮貯存污泥而無法使用的農用地及受影響而無法正常使用的土地以及地下水恢復原狀;賠償土壤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各被告對前述三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各被告賠禮道歉,在省級以上媒體連續三十日發布賠禮道歉公告;由各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訴訟和執行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017年11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以我會主張各被告實施污染行為和要求各被告承擔責任的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12月,我會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6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2月,我會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再審。經審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我會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提審本案。
值得一提的是,2017-2020年期間,案涉地塊的污染和整改問題曾經被中央環保督察兩次作為典型案例通報。
2021年5月6、7日,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編輯:中華環保聯合會河南省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