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
此次修改后,《條例》加大了對水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大幅提升罰款額度,增加環境違法成本,一旦違反,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罰款上限由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對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還會責令責任者限期消除環境危害,賠償環境損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水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應當即時制止違法行為,保護現場,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都納入違法行為處理
根據《條例》,合肥市對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防洪安全、污染水質、損害河道及其配套設施。有關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此次,《條例》中依法增加禁止排污的違法行為方式,將“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納入禁止范圍。
目前,合肥市對一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與市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停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
房子變更排水狀況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并改造排水設施
合肥市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中,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需要變更排水狀況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變更手續并按規定同步改造排水設施。
工程建設、餐飲、洗浴場所、農貿市場、洗車場、汽修廠、加油站等排水戶,要按照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沉砂、隔油、化糞等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外排水質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