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環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模式的推進,環保設施的專業化、市場化運營正在成為環保產業的重要領域,其服務業在產業中的比重不斷提升。各界對環保設施運營服務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何規范環保設施運營服務行業和從業單位?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發布了環保行業首個團體標準——《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從提升運營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的角度出發,在行業樹立并強化質量管理的思路,推進行業發展水平不斷提高。
中國環境報分別采訪了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從業企業代表和專家,對此進行了專題報道。應相關方要求現將標準全文予以公開。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
運營服務能力要求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facilities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為準。
目 次
前 言
1 適用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分類和分級.
5 質量管理要求.
6 運營實踐要求.
附錄A(規范性附錄)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類別劃分
附錄B(規范性附錄)各類各級運營單位的運營業績要求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規范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提高運營單位服務能力和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定義、分類和分級,以及運營服務的質量管理要求和運營實踐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參編單位:深圳市能源環保有限公司、北控水務(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海天水務集團股份公司、廣東新大禹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金達萊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重慶三峰環境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武漢都市環保工程技術規范有限公司、綠色動力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方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欣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中鋼集團天澄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萬維盈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海灣環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科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創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華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燕中凱、閆駿、李倬舸、曹雙利、潘志成、陳喆、徐建剛、宋自新、王俊安、江棟、孫慶軍、鞏東奇、劉思明、廖志民、孫召強、徐淑紅、黃德承、喬德衛、曹德標、尤今、馬曉輝、常恒豐、黃友階、趙飛雪、王兵、朱偉、張純、李苑彬、鄒耀、費功全、陳利軍、居德金、孫慶峰、張寶珍、黃建中、王鵬、葉齊葒、崔立鵬、曹新華、蘇宏兵、丁峰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于2016年5月2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管理和解釋,在應用過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與補充的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送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技術部(北京市西城區扣鐘北里甲4樓,郵編100037)。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分級,以及運營服務的質量管理要求和運營實踐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的運營服務質量控制,以及相關方開展運營服務評價等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 /T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 2040 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CJJ 60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CJJ 86 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技術規程
CJJ 93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規程
CJJ 231 生活垃圾焚燒廠檢修規程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77號)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4-2009)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2-2010)
3 術語和定義
GB/T1900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保護設施
為防治廢水、廢氣、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等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所建成的處理處置、凈化控制設施,以及配套的設施運行監控系統。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工業煙氣和廢氣凈化設施、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自動監控系統等。
3.2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
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活動。
3.3 運營單位
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活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4 分類和分級
4.1 分類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工業廢水處理、除塵脫硫脫硝、工業廢氣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和自動監控六類,各類別的具體范圍見附錄A。
4.2 分級
按運營單位所運營的項目數量和規模,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一級和二級的運營業績數量或者規模要求見附錄B,三級的運營業績數量或規模暫不規定。
5 質量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運營單位應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5.1.2 運營單位已按GB/T 19001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5.2 職責和資源
5.2.1 運營單位應規定與運營服務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的職責及相互關系。
5.2.2 運營單位應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授權其負責質量管理,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5.2.3 運營單位應具備開展運營服務所必須的人員、營業場所和檢測條件等資源和基礎設施,建立并保持適宜開展運營服務的必要環境。
5.3 人員
5.3.1 運營單位應建立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的選聘、崗位培訓、考核和評價等制度及文件。
5.3.2 技術人員的專業、教育和培訓經歷、能力以及經驗等應能覆蓋環保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的各個方面。
5.3.3 操作人員應具備正常運行、維護設施的能力,能夠按照管理文件和操作規程的要求解決和處理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常見問題,熟悉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和應急措施。
5.3.4 運營單位應配備與其運行領域相適應的人員。生活污水處理的人員配置應符合《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77號)的要求。火電廠除塵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的人員配置應符合HJ 2040的要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的人員配置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4-2009)、《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 142-2010)的要求,水污染物自動監控、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的運維人員數量配置應能滿足HJ/T 75、HJ/T 355的維護要求。其它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的人員配置應結合規模、運營人員技術水平等具體情況確定。
5.3.5 運營單位應保留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的選聘、崗位培訓、考核和評價的記錄。
5.4 質量文件
5.4.1 運營單位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運營服務質量管理文件(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確保運營服務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
5.4.2 運營單位應建立與其運行項目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工藝控制文件和作業指導書,并形成文件。
5.4.3 項目運營過程應嚴格執行各級相關質量文件要求,相關記錄完整。
5.5 檢(監)測能力
5.5.1 運營單位應具備與運營服務領域和活動相適應的檢(監)測能力,并建立與其檢(監)測活動相適應的管理文件。
5.5.2 運營單位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檢(監)測規程或作業指導書,明確規定檢(監)測的項目、方法、周期和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判定規則等,檢(監)測規程的建立應依據環境保護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可建立企業標準。
5.5.3 用于檢(監)測的儀器設備的配置應能滿足運行要求,并設置臺賬。檢測和校準儀器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對自行校準的儀器設備,應規定校準方法和校準周期等。儀器設備的校準和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5.5.4 檢(監)測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具備作業規定的資格和能力,持證上崗。
5.5.5 運營單位應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運行檢(監)測活動記錄。
5.6 設備、配件、材料和藥劑
5.6.1 采購
5.6.1.1 運營單位應對設備、配件、材料、藥劑質量提出文件化的質量要求和控制程序,并建立采購產品質量驗收檔案記錄。
5.6.1.2 運營單位應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制定相關設備、配件、材料、藥劑合格供應商清單,并建立供應商檔案及供應渠道。
5.6.1.3 運營單位應對關鍵設備、配件、材料、藥劑合格供應商進行定期評審,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持續符合要求。
5.6.2 保存和使用
5.6.2.1 設備、配件、材料、藥劑的庫存應能滿足日常運營要求。
5.6.2.2 運營單位應制定相應庫房管理措施,防止設備、配件、材料、藥劑進出庫房等過程的損壞、變質,確保設備、配件、材料、藥劑安全,滿足要求。
5.6.2.3 運營單位應制定相應設備、配件、材料、藥劑領用管理制度,用于規范設備、材料、藥劑的維護、保養、質控、使用和處置。
5.6.2.4 運營單位宜建立主要設備、配件、材料、藥劑的消耗記錄。
5.7 運營服務過程控制要求
5.7.1 運營單位應識別與運行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技術要求等文件,并采用其有效版本。
5.7.2 運營單位項目的運行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應符合CJJ 60的規定;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應符合HJ/T 2040的規定;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廠運行應符合CJJ 93的規定;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應符合CJJ 86的規定;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應符合CJJ 128和CJJ231的規定;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運行應符合HJ/T 75的規定;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應符合HJ /T 355的規定等。
5.7.3 運營單位應對影響運行效果和質量的關鍵工序進行識別,制定相應的工藝控制文件、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使相關操作人員對此熟悉掌握,在運營服務過程中有效執行。
5.7.4 運營單位在項目運營活動中,應能按照質量文件的要求對運營服務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并形成記錄。
5.7.5 運營單位應加強對所有運營項目的質量控制,確保各運營項目質量管理的一致性。
5.7.6 運營單位應建立并保持運行關鍵資源和活動變更控制程序,確保不因其改變而影響運行過程的一致性。
5.8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
5.8.1 運營單位應對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進行識別,并建立應急預案。
5.8.2 運營單位應演練環境應急預案,并保存相關活動記錄。
5.8.3 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運營單位應能及時按照預案做出響應,并保存相關活動記錄。
5.8.4 運營單位應定期評估其應急預案和響應程序。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特別是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
5.9 分析和改進
5.9.1 運營單位應建立內部審核制度,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并保持內部審核記錄。
5.9.2 運營單位應建立合同期內的運行項目管理清單和檔案,并對運行項目績效進行評估。
5.9.3 運營單位應編制形成文件化的程序,規定運行項目不合格情況處理的有關職責和權限。
5.9.4 運營單位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以消除不合格情況發生的原因,防止再次發生,并進行記錄存檔。
6 運營實踐要求
6.1 一級和二級運營單位應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的實踐,運營合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6.2 運營單位無違法、違規行為,1年內未受到過環保部門的處罰。
6.3 運營單位所運營的項目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且達到委托方的合同約定要求。
6.4 運營單位的項目運行實踐相關記錄應完整。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類別劃分
序號 |
類別 |
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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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污水處理 |
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的以下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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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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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物、賓館、醫院、企事業單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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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自然生態水環境修復凈化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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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業廢水處理 |
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以下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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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類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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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類工業園區的集中式廢水處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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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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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塵脫硫脫硝 |
各類火力發電鍋爐、工業鍋爐、工業爐窯(冶煉爐、煉焦爐、燒結機、水泥窯等)排氣中顆粒物(煙塵和粉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凈化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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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業廢氣處理 |
“除塵、脫硫、脫硝”類運行范圍之外的各類固定式工業設備排氣中污染物(包括惡臭)凈化設施,以及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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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
a.焚燒 |
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生活污水污泥、畜禽屠宰廢物、人畜糞便、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渣以及農林產品為原料生產建材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等的處理處置設施。 |
b.填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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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生化(綜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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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動監控 |
a.水污染物監控 |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質量標準規定的污染物項目的自動監控設施,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石油類、懸浮物(SS)、pH值、總有機碳(TOC)、總氮、總磷、重金屬等。 |
b.氣污染物監控 |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質量標準規定的污染物項目的自動監控設施,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VOCs特征污染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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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監控系統 |
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污染源和環境質量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 |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各類各級運營單位的運營業績要求
序號 |
類別 |
一級 |
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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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污水處理 |
運行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應不低于20萬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5萬t/d。 |
運行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應不低于1萬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2000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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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業廢水處理* |
a.運行的工業園區廢水處理設施或工業企業內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應不低于3萬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3000t/d; b.運行的垃圾滲濾液處理能力之和應不低于20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500t/d。 |
a.運行的工業園區廢水處理設施或工業企業內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應不低于20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300t/d; b.運行的垃圾滲濾液處理能力之和應不低于2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80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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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塵脫硫脫硝 |
應具有不少于4個設施的運行經驗,且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a.火力發電鍋爐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300MW機組(含)以上的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實踐; b.工業鍋爐(含自備電廠)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120t/h(含)以上鍋爐的煙氣治理設施的運營實踐或至少10個工業鍋爐除塵脫硫脫硝設施的運行實踐; c.工業爐窯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相當于200 m2(含)以上鋼鐵燒結機或5000t/d熟料(含)以上水泥窯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實踐。 |
應具有不少于2個設施的運行經驗,且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a.火力發電鍋爐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100MW機組(含)以上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實踐; b.工業鍋爐(含自備電廠)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20t/h(含)以上鍋爐的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實踐或至少5個工業鍋爐除塵脫硫脫硝設施的運行實踐; c.工業爐窯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相當于90m2(含)以上鋼鐵燒結機或2000t/d熟料(含)以上水泥窯煙氣治理設施的運行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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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業廢氣處理* |
a.運行的工業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20萬m3/h,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2萬m3/h; b.運行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的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00個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的實踐。 |
a.運行的工業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應不低于1萬m3/h,且其中至少應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1000m3/h; b.運行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的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20個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的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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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
a.運行的工業固體廢物或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20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500t/d; b.運行的生活污水污泥、畜禽屠宰廢物、人畜糞便、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等有機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5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100t/d。 |
a.運行的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2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項目的處理能力不低于50t/d; b.運行的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3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項目的處理能力不低于100t/d; c.運行的生活污水污泥、畜禽屠宰廢物、人畜糞便、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等有機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1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50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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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動監控 |
a.水污染物監控 |
應具有運行不低于100套水污染物監控設施的實踐; |
應具有運行不低于30套水污染物監控設施的實踐; |
b.氣污染物監控 |
應具有運行不低于80套氣污染物監控設施的實踐; |
應具有運行不低于20套氣污染物監控設施的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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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監控系統 |
應具有運行一套省級以上(含省級)監控系統的實踐。 |
應具有運行一套縣級以上(含縣級)監控系統的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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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滿足相應要求中的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