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比深度解讀-徐向東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比深度解讀-徐向東
條文 |
內部征求意見稿 |
公開征求意見稿 |
發布稿 |
評述 |
立法目的 |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規范特許經營活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辦法 |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規范特許經營活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維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
注意此處的定義是社會資本?何謂社會資本?根據下文第三條是境內外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根據財政部PPP指南,指的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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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和領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家鼓勵和引導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項目實施特許經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家鼓勵和引導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項目實施特許經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項目實施特許經營 |
發布稿實質上把使用范圍縮小 |
特許經營定義 |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劃分和風險分擔機制,授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經營或者經營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活動 |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劃分和風險分擔機制,授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經營或者經營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活動 |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劃分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
競爭方式而非招標方式,明確。 協議可以是口頭的嗎? 投資建設運營是并列關系嗎? 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后者可以授予特許經營權嗎? 其他組織是什么概念,組織的概念太廣泛,容易引起歧義。 |
特許經營條件 |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具有公益性、長期性、可經營性,風險可分擔; (三)項目建設運營的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 (四)能夠物有所值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財政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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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具有公益性、長期性、可經營性,風險可分擔; (三)項目建設運營的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 (四)能夠物有所值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財政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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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財政部的意見和建議 |
特許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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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包括現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改建、擴建,期限屆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運營、維護已建成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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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 運營、維護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包括現有基礎設施和公用 事業的改建、擴建,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運營、維護 已建成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BOT, TOT)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并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BOOT) (三)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內運營;(BTOT, RTOT)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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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成文稿更清晰 |
特許經營期限 |
采用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方式的,特許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采用本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方式的,特許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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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方式的,特許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 年;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方式的,特許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0 年 |
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
最后發布稿更貼近實踐 |
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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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綜合性政策措施。國務院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綜合性政策措施。國務院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策制 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 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 工作。 |
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規章、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價格、能源、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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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發布稿變化很大 |
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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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協調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
吸收了PPP操作指南中的內容 |
實施方案提出 |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發展規劃、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建議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依據國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向相應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建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研究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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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發展規 劃、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 營指導性目錄,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建議和實施方案,報本級 人民政府組織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依據本地 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向相應人民政 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建議和實施方案,有關行 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研究答復。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等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并且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 項目提出部門應當保證特許經營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
兩種發起方式,去掉項目建議書 |
實施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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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名稱和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實施機關; (七)項目融資方案; |
(一)項目名稱和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實施機關; (三)項目的服務標準和要求、實施進度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四)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五)特許經營方式及期限; (六)投資總額、預期收益、支付方式、價格及其測算; (七)項目融資方案;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項目體現的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或者降低成本等經濟社會價值; (十)經營期滿后的資產處置原則; (十一)應急事件的處置原則; (十二)其他在可行性評估時需要考察的事項。 |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施機構; (三)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四)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許經營協議框架草案及特許經營期限; (七)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處置方式; (十)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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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了PPP操作指南中的內容 |
項目實施機構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實施機關,負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具體實施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實施機關,負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具體實施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并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
如何理解單位? PPP操作指南限定只能為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 |
特許經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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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建議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委托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并征求公眾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聯合審查機制,簡化和優化審查流程,規范審查時限和程序。 |
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和有關職責分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建議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委托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并征求公眾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聯合審查機制,簡化和優化審查流程,規范審查時限和程序。 |
項目提出部門依托部門協調機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項目提出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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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協調機制 |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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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進行。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主要包括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公共服務質量效率、政府和特許經營者的風險分擔、政府付費項目財政承擔能力、用戶付費項目的公眾支付意愿和能力,以及市場主體的專業服務能力和參與意愿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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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委托有關工程咨詢等第三方機構進行。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主要包括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經濟和社會效益、政府和特許經營者的風險分擔、政府付費項目財政承擔能力、用戶付費項目的公眾支付意愿和能力,以及市場主體的專業服務能力和參與意愿評估等。 |
項目提出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財政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術路線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資方式、融資規模、資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效率,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等; (二)相關領域市場發育程度,市場主體建設運營能力狀況和參與意愿; (三)用戶付費項目公眾支付意愿和能力評估。 |
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財政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物有所值評估和可行性評估是有交叉的,如何解決? |
特許經營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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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認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可行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對實施方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對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對審批程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特許經營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提出特許經營建議和實施方案的有關部門、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認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可行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對實施方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和有關職責分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對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對審批程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特許經營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提出特許經營建議和實施方案的有關部門、法人或其他組織。 |
項目提出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
特許經營批準不是行政許可 |
特許經營者選擇 |
實施機關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依法選擇特許經營者,并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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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市場競爭方式依法選擇特許經營者,并進行公示。 |
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
招標不是唯一方式,但是鼓勵方式 |
金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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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者選擇階段,參選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與有關金融機構共同制定市場化融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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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者選擇階段,參選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與有關金融機構共同制定市場化融資方案。 |
實施機構應當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 特許經營者選擇應當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財務顧問、融資顧問、銀團貸款等金融服務。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可以給予特許經營項目差異化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 年。探索利用特許經營項目預期收益質押貸款,支持利用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 條國家鼓勵通過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許經營項目資本金。鼓勵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進行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和資產支持票據等。 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探索與金融機構設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引導基金,并通過投資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 |
發布稿的金融創新 |
簡化審批 |
特許經營者根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和特許經營協議,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簡化辦理手續,優化辦理流程,對于本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已經明確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 |
特許經營者根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和特許經營協議,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有關行業 主管部門應當簡化辦理手續,優化辦理流程,對于本部門根 據本辦法第十三條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已經明確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 |
特許經營者根據特許經營協議,需要依法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項目核準或審批等手續的,有關部門在進行審核時,應當簡化審核內容,優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對于本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已經明確的事項,不再作重復審查。 實施機構應當協助特許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 |
說的簡單,做起來很難 |
書面協議 |
實施機關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與特許經營者簽訂書面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平等受法律保護。 |
實施機關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與特許經營者簽訂書面特許經營協議。 |
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投資人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
吸收了PPP操作指南的內容 |
特許經營協議內容 |
(一)項目名稱、內容、特許經營方式及期限; (三)項目資金來源; (十一)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 |
(一)項目名稱、內容、特許經營方式及期限; (二)特許經營者或者項目公司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結構等信息; (三)項目資金來源; (四)收益取得方式; (五)價費及其調整機制; (六)履約擔保和風險分擔; (七)項目資產所有權歸屬及移轉; (八)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及績效監管標準; (九)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項目期滿移交; (十一)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違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
吸收了PPP操作指南的內容 |
收益取得 |
特許經營協議可以約定特許經營者通過下列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同意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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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協議可以約定特許經營者通過下列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一)對提供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向用戶收費; (二)政府授予與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他開發經營權益; (三)政府給予相應補貼或政府采購服務;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同意的其他方式。 |
特許經營協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可以約定特許經營者通過向用戶收費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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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付費項目呢? |
政府承諾 |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承諾就有關土地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商業經營風險分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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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 就有關土地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 合理的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 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其他事項。 |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 |
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 土地也去掉啦 |
實施機構眼而過履約義務 |
特許經營協議實施機關和有關政府應確保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有關費用、撥付相應補貼,并嚴格按照約定履行有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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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協議實施機關和有關政府應確保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有關費用、撥付相應補貼,并嚴格按照約定履行有關義務。 特許經營者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并應建立和落實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 |
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變更,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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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踐經驗,細化 |
項目公司股權變更 |
特許經營協議可以約定限制項目公司的股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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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協議可以約定特許經營期內,除經協議各當事方協商同意并報請原特許經營審批機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變更實際控制人,股權結構不得進行重大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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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妙的變化 |
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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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綜合考慮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狀況,合理確定財政付費總額和分年度數額,并與政府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確保資金撥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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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 |
行業規范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相關領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行業標準、產品和服務技術規范,以及有關監管要求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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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相關領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行業標準、產品和服務技術規范,以及有關監管要求和標準。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標準、產品或服務技術規范,以及其他有關監管要求進行監督管理,并依法加強成本監督審查。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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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監管職責 |
特許經營期限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對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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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期限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對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理。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對特許經營進行監督管理,不得以實施特許經營為名違法增設行政審批項目或審批環節。 |
依法行政,特許經營不是行政許可 |
信用記錄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實施機關應當報有關審批機關批準,撤銷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向社會公開披露,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實施機關應當報原特許經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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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規范 |
爭議解決 |
特許經營者與實施機關就特許經營協議發生爭議并難以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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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者與實施機關就特 許經營協議發生爭議并難以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 特許經營者認為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并遵照執行。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中的專業技術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共同聘請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并遵照執行。 特許經營者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特許經營協議存續期間發生爭議,當事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義務,保證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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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協議是民商事合同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