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形成適應生態文明理念要求的“硬約束”,以剛性的制度約束人的行為,實現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保障。
環境經濟政策建設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認為,加強環境經濟政策建設,應具體從以下幾方面求突破。
深化環境價格政策改革,形成價格對污染治理的激勵和倒逼機制
樹立新的環境資源價值觀,內化企業環境成本,通過價格杠桿推動企業治理污染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環保信用級別低的企業實行差別電價、差別水價政策,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和垃圾處理設施等鼓勵類企業實行政策優惠。
制定限制類和淘汰類高耗水企業懲罰性水價,完善鼓勵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礦井水和雨水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
制定燃煤電廠煙氣脫硝脫汞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余熱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秸稈發電實行優先上網等給予支持政策。將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破壞成本,納入煤炭、石油、天然氣、稀缺資源等資源定價體系中。
制定有機肥使用、秸稈和畜禽糞便等農村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財稅扶持政策,促進農業生產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降低每年對秸稈禁燒工作投入的行政成本。
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資源環境領域的市場化機制
由于對環境是資源和環境有價的認識不到位,有關環境成本沒有納入價格體系,沒有形成能夠反映環境稀缺程度和市場供求關系的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企業對環境資源無償占用,對環境容量不珍惜,對排污行為無內在約束,對排污總量很難得到控制,無法發揮市場對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功能,制約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要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將環境成本納入價格體系,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強化建立企業治理污染的內生動力,建立能夠反映環境稀缺程度和市場供求關系的價格形成機制和排污行為內在約束機制,形成運用經濟手段促進治理污染的機制。
當然,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要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處理好排污權有償使用與現行排污收費的關系,防止和避免重復征收。在排污權有償使用機制建立后,應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促進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激勵企業積極治理污染。形成“污染者付費,治理者受益”的有效機制。實行排污權交易,不僅可以使排污多的企業增加成本、排污少的企業獲得經濟效益,還可以促進相關環保技術和產業的發展。這有利于把政府強制減排行為轉化為企業自主減排行動,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贏。
從國際上看,美國、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相繼實施了排污權交易,促進了污染減排,提高了污染治理效率。我國的排污權交易雖然實施了多年,也進行了一些試點工作,但仍沒有推廣開來。當前,應研究制定推廣和深化的制度、措施。
深化生態補償制度,保障區域生態安全
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態安全已與國防安全、經濟安全、政治安全等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補償是平衡不同地區發展權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保證國家生態安全的客觀需要和重要手段。我國建立生態補償工作目前已經起步,并開始取得成效,但進展與需求尚存在明顯差距。一些處于重要生態功能區的地區為保護生態限制了發展,在經濟發展方面做出了犧牲,在生態保護方面做出了生態貢獻,要求合理補償的呼聲和預期日益增強。但有效的評價和激勵辦法一直沒有出臺,補償也遠遠沒有到位。長此以往,這些地區將不甘于此,可能會轉而上馬工業污染項目,以謀求經濟的發展。
對此,國家應在當前各地開展各種生態補償試點的基礎上,在國家層面制定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指導性原則,逐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著眼于長期保護和修復的生態補償長效機制。創建國家生態補償的政策平臺,對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典型地區開展長期、穩定的生態補償,鼓勵、引導和探索實施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開發地區對保護地區、生態受益地區對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補償。
深化環境金融服務,借助金融手段加強環境管理
健全綠色信貸政策。以國家確定的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的重點行業、涉重金屬行業、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行業,以及環境風險高、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次數較多、損害較大的行業為重點,研究制定綠色信貸行業指南。構建綠色信貸環境信息的網絡途徑和數據平臺。建立綠色信貸政策效果評估制度,把綠色信貸真正落到實處。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強化企業社會責任。
深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健全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以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為重點,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配套技術規范,包括硫酸、合成氨、造紙、鉛鋅冶煉、鉛蓄電池、鉛汞采選冶煉等行業的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研究提出對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企業和承保公司給予保費補貼和政策優惠的措施建議。
完善綠色證券政策。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和后督察制度,推動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行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推進在部分地區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試點。
完善公共財政支持環保政策的同時,開展環境保護債券政策研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用于環境保護項目,多渠道加強環保資金投入。
加強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和環境損害賠償研究探索,加快建立環境責任的封閉回路
當前,一些領導干部為了追求一時的政績,不顧環境容量和環境敏感程度,盲目上馬了一批重污染項目,有的埋下了重大環境損害的隱患,有的已經形成了現實的環境損害。但由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的缺失,這些領導干部不僅沒有受到應有的追究,許多還走上了更為重要的領導崗位。許多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特別是生態功能的損害,由于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缺失,而無法籌集到足夠的資金對受害人進行補償和對環境進行生態修復。
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確保環境保護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的“三重落實”,是保障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制裁環境違法行為的要求。應加緊進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研究與現實調研,解決基本的理論問題。科學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和環境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追溯時效。明確規范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操作程序。加緊建立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和專業隊伍,健全工作機制,盡快形成實際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