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紀90年代后,烏梁素海自然補給水量不斷減少,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明顯增加,導致湖區面積急劇減少,生態功能嚴重退化,湖泊水體富營養化嚴重,沼澤化進程加快。
內蒙古“烏梁素海”水體污染嚴重
●本報記者 李遠方
“散發著惡臭、水面上漂浮著雪片一樣的白色泡沫。如果不是親眼看到,很難想像這就是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廠排出的工業廢水,而這些原始排放的工業廢水通過該市第五排灌渠直接排入有著高原明珠之稱的烏梁素海。”
有“塞外明珠”之美譽的烏梁素海,位于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境內、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600295)三角地帶的邊緣,是中國八大淡水湖之一,總面積300平方千米。自上世紀90年代后,烏梁素海自然補給水量不斷減少,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明顯增加,導致湖區面積急劇減少,生態功能嚴重退化,湖泊水體富營養化嚴重,沼澤化進程加快。監測顯示,烏梁素海目前水體水質為劣五類,水域生態環境惡化,不僅影響湖泊整體功能發揮,還直接威脅到黃河寧蒙段供水安全。
為解決城市排污問題,巴彥淖爾市于2011年4月上馬了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項目。然而,讓人沒有想到的是,正是這個旨在解決工業污水排放的污水處理項目,竟然在未取得排污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收納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放到本已水質堪憂的烏梁素海。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投巨資興建的污水處理廠都違法擅自排污,那還有誰相信當地的污水排放能有所改善?如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如此公然的排污行為視而不見,環境保護豈不是淪為一句空話?
工業廢水直接排放
“散發著惡臭、水面上漂浮著雪片一樣的白色泡沫。如果不是親眼看到,很難想像這就是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廠排出的工業廢水,而這些原始排放的工業廢水通過該市第五排灌渠直接排入有著高原明珠之稱的烏梁素海。”
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痛心地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
去年七八月間,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對內蒙古自治區的原料藥廠進行督查時發現,有13個被查企業均存在大小不等的環境違法問題,其中,被當地百姓長期詬病的聯邦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被查出多項違法問題。按照華北督查中心的要求,內蒙古環保廳應在2012年12月15日前將查處結果上報華北督查中心。
不久前,馬勇等人兩次到巴彥淖爾市進行調查,不僅發現了聯邦制藥廢苯乙酸溶液未按“危廢”規定進行管理處置,同時,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廠向烏梁素海直排廢水問題也被抓個正著。
“可以說,巴彥淖爾市的環境監管似乎處于全面真空狀態。”馬勇這樣表示。
據馬勇介紹,2012年12月27日上午,位于巴彥淖爾市東部一個新建的污水處理廠,即東城污水處理廠引起了中華環保聯合會調查人員的注意。通過暗訪,聯合會調查人員發現,污水處理廠正在排放的污水不僅散發著惡臭,而且水的表面也被雪白的泡沫覆蓋。從遠處望去,如同一片雪地,根本看不出下面有水。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一個污水處理廠只能設置一個標準化的污水排放口,而東城區污水廠竟然有3個排放口。
在東城污水廠的中控室,該廠廠長張國臣告訴聯合會調查人員,目前污水處理廠正處在調試階段,還未正式投入正式運行。對此辯解,馬勇提出,在零下攝氏十幾度的低溫下,根本不可能培養出合格的微生物,沒有微生物,污水處理廠怎么處理污水?聯合會調查人員還當場提出,污水處理廠應該立即停止排放污水。
今年1月8日上午,中華環保聯合會調查人員在東城污水廠的辦公室見到了該廠副廠長張勇。他表示,目前污水廠仍在調試,并有少量工業廢水進入及排出。張勇透露,按照設計要求,東城污水廠專門處理巴彥淖爾市的工業廢水。目前,進入污水廠的有小肥羊、喜羊羊兩家屠宰企業以及一家羊絨制品企業的工業廢水。當被問到這些企業有沒有污水處理設施時,張勇說,“小肥羊有一個沉淀池,其他幾家企業沒有去過,有沒有污水處理設施不清楚。”
1月8日下午,聯合會調查人員致電當地環保局,其負責人表示:“現在污水處理廠里的設備還沒有安裝好,我們不讓他們進水也不讓他們排水,我們要求他們安裝好設備后再調試。”很顯然,環保局的說法與張勇的表述相互矛盾。而在東城污水廠的環評批復中可以看出,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水排入五排灌,最終進入烏梁素海。”
廢液交無資質企業處置
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在督查過程中發現,聯邦制藥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苯乙酸溶液,未按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管理,暫存場所無標識,廢液被送到一家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德正化工”處理。
去年12月27日下午,一輛標有危險廢物標志的罐車從聯邦制藥廠區駛出后即駛入高速公路,馬勇等人一路跟隨。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行駛,罐車來到了位于噔口縣的“德正化工”門口,罐車將罐里的廢水泄到“德正化工”門口的罐子里后離開。
在“德正化工”所在的噔口縣補隆壩楞村,有位村民告訴聯合會調查人員,“德正化工”是專門處理聯邦制藥危險廢水的。
事實上,根據華北督查中心的督查,聯邦制藥的問題遠不止于此。在去年七八月間的督查中,華北督查中心還發現,聯邦制藥違反環評法,新建沼氣燃燒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四期年產12000噸6-APA工程項目超環評批復規模生產;其所排放的廢水出現過超標問題等。
華北督查中心還發現,“德正化工”至今沒有取得“危廢”經營許可證,無證處置“危廢”已超過3年;另外“德正化工”廠區跑冒滴漏現象嚴重、異味污染嚴重,周圍土壤已被污染。
對于這兩家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華北督查中心建議內蒙古環保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要求內蒙古環保廳在2012年12月15日前將查處結果上報華北督查中心。今年1月8日,聯合會調查人員分別致電內蒙古環保廳環境監查大隊負責人以及該廳西部督查中心主任,兩位負責人的表述卻相互矛盾。西部督查中心主任稱,已經查處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環保廳;而環保廳環境監查總隊負責人則表示,環保廳已經委托西部督查中心查處。
檢測報告顯示,聯邦制藥工業污水含COD2480毫克/升,對應我國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其水質超標19.7倍。即使對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聯邦制藥的廢水仍超標1.48倍。據隨馬勇前去巴市調查的律師趙京慰介紹,聯邦制藥廢水中所含的懸浮物也被檢出超標2.83倍。聯邦制藥工業廢水進入巴市污水處理廠COD(化學含氧量)排放限值是500毫克/升,而中華環保聯合會送檢的水樣COD超過排放限值的近5倍。
假借“試生產”大肆排污
受中化環保聯合會委托,北京京慰律師事務所向巴彥淖爾市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廠發去《律師函》,《律師函》稱:2012年12月27日、28日,根據當地群眾的舉報,中華環保聯合會一行對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廠進行了現場勘查,對該廠外排廢水抽取了水樣。水樣鑒定結果顯示,其中的懸浮物、BOD、COD、氨氦、總氮、總磷均超標,尤其是COD(化學含氧量)超標達9.1倍,BOD(生化需氧量)超標17.25倍,總磷超標18.6倍。
環保聯合會與京慰律師事務所還在現場查明,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廠的行為屬于未依法取得專項許可擅自排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污水處理企業排放污染物必須取得行政許可。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排污企業實施許可證統一監督管理,并核發排污許可證。也就是說,在內蒙古自治區運營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取得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未取得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污水處理活動。
針對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廠尚“處于試生產階段”的辯解,京慰律師所主任趙京慰表示,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該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程序分別向環保部門申請試生產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營。由此可見,即便是從試生產的角度來看,東城區污水處理廠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進行試生產本身也構成了違法。
“除了上述程序上的違法事實以外,東城區污水處理廠根本也不具備試運行的條件,該廠對收納廢水和外排廢水的技術指標根本就未進行檢測,也沒有任何書面運行紀錄可查。”
據趙京慰律師介紹,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情況進行監測。但是,從現場情況看,現場溫度根本無法達到該廠所稱“運用處理工藝微生物正常工作狀態”需要達到的溫度,也就是說,在目前工藝狀態下所排放的污水根本無法達標。“對于這一點,污水廠是非常清楚的,究其實質,他們是在利用試生產的名義,肆意將收納來的工業企業超標廢水排向外界水體,嚴重污染了周邊的生態環境。”
記者了解到,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顯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同時處以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防治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環保聯合會欲提公益訴訟
中華環保聯合會是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環境保護部主管的社團法人,是由一批熱心環保事業的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力求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隨著今年1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開始生效,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實施。新《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公眾消費者集體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趙京慰律師認為,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廠的違法排污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周邊的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了烏梁素海以及黃河的水質,侵犯了不特定公眾的社會公共利益,完全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如果該廠不進行有效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及時公布,律師所將接受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委托對該廠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據悉,巴彥淖爾市臨河東城區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占地面積為300畝,建設規模為日處理污水4萬噸,主要處理工業污水和部分生活污水。工程于2011年4月開工建設,2012年12月建成,12月18日開始調試工作。資料顯示,東城區污水處理工程宣稱是“促進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徹底解決城市排污問題的重點工程,是全面做好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途徑”。
關于《律師函》中提到的未依法取得專項許可的問題,污水廠辯稱:“今年1月6日已經向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和市環保局提交了開展調度運行工作的申請,按照市區兩級環保部門的要求,已開始積極辦理試生產前的相關手續,待手續完善后再開始生產運行工作。”
污水處理廠還辯稱,“為了使污水處理項目盡快投入運行,緩解排污壓力,我們在未取得排污許可時就開始調度運行工作。在接到市、區兩級環保部門的責令改正決定書后,我們已于1月9日將上游出口泵站出口完全封堵,目前既不接受進水也不外排。在進行全面整改的過程中,根據規范的要求我們已掛設污水及雨水出口標識牌;在線監測裝置正在與市環保局監控平臺聯網。”
但是,東城污水廠的工業廢水排向哪里,無論是政府方面還是東城污水廠均沒有給出一個明確交待。而在聯邦制藥方面,在中華環保聯合會啟動調查之后,內蒙古環保廳出示了1月5日作出的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的兩份是針對聯邦制藥的。而按照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的要求,內蒙古環保廳本應在2012年12月15日前做出處罰。也就是說,如果中華環保聯合會不去調查,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的督辦文件或許會成為一紙空文。
聯邦制藥的一份情況匯報稱,該廠已就督查中心發現其存在的三項違法問題分別進行整改。“公司委托內蒙古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供熱變更項目環評報告書,并取得了自治區環保廳的批復(內環審[2013]3號)。”從時間上看,這個環評批復是在今年取得的。但是,今年1月5日,內蒙古環保廳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卻表示,聯邦制藥供熱工程變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目前完成了工程量的85%。為此,內蒙古環保廳責令聯邦制藥供熱工程變更項目立即停止建設,并處罰款10萬元。那么,聯邦制藥該供熱工程是否依據內蒙古環保廳的要求已經停止建設,聯邦制藥在情況匯報中沒有提及。
馬勇表示,如果上述兩家單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中華環保聯合會將對他們提出環境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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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公益訴訟還缺少標本案件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目前仍在熱議之中。就環境公益訴訟,北京大學教授、著名環境法學家汪勁表示,目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可以作為標本的案件并不多。
汪勁以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環境污染案為例分析說,“從訴訟程序的角度看,‘定扒案件’具有標志性意義。”
2010年10月18日,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到貴陽市烏當區群眾投訴,稱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將生產廢水排放到南明河,導致南明河受到污染,希望中華環保聯合會進行監督,消除污染。同年10月30日,原告的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赴貴陽市烏當區水田鎮定扒村現場進行調查,了解到被告廠區位于貴陽市的“母親河”南明河旁邊,通過位于廠區和南明河之間的溶洞排放大量的生產廢水,現場氣味刺鼻,南明河上有大量泡沫并形成一個長長的污染帶,南明河水污濁不堪。
貴州省清鎮市環保法庭立案后認為,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作為民事案件的一類,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先予執行的規定;排污行為對人們生產、生活會產生影響,因此裁定先予執行,責令排污企業停止排污,消除對環境的影響。同年12月30日,清鎮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定扒造紙廠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產廢水對其下游南明河及烏江產生的危險,并承擔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和訴訟費用。
汪勁認為,“定扒案件”是一個完整的司法判例。“之所以說它完整,是因為這一案件從提起訴訟到證據保全再到請求法院先予執行,以及開庭審理并最終贏得勝訴等過程,走完了全部審判程序。”汪勁說,由社會團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像這樣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的并不多,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所提起的其他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他說,這個案件的標志性意義還在于,法院認同了社會組織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它為其他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一個成功的范例。另一個值得稱道的做法是,中華環保聯合會在起訴定扒造紙廠時聯合了當地另一家社團組織,即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作為共同原告。“這一做法明確了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與訴訟的利益關系,與民事訴訟法理非常契合。”
汪勁進一步分析,對于企業故意違法排污的行為,首先應當由環保部門予以查處而不應直接適用環境公益訴訟,否則會出現既放縱了環保部門不作為、又替代了環保執法職權的現象。因為如果監管部門真正履行了監管職責并且監管到位的話,企業故意違法排污的行為是完全可以制止的。
這類公益訴訟案件的背后,實際上都隱含著當地環保部門不作為或瀆職的問題。像定扒造紙廠的污染問題,當地環保部門已責令其限期治理本身就說明他們知道企業違法行為的存在。依照法律規定,定扒造紙廠違法排污問題完全可以依法予以制裁,并且責令停產關閉。但環保部門沒有這樣做。汪勁認為,就連遠在北京的環保團體都有證據證明定扒造紙廠違法排污問題,難道當地環保部門會不知道?這一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監管不到位,甚至可能存在瀆職的問題。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作為公益訴訟原告,為此“在環保領域針對這類企業故意違法、而環保部門又不作為的案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最好是由公民或者環保團體向檢察機關舉報,由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從公益保護和維持環境質量的角度請求法院責令該污染企業承擔清污和恢復原狀的費用。與此同時,檢察機關還應當依法追究環保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為,甚至瀆職犯罪的法律責任。”
汪勁認為,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應當進一步明確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范圍及其訴訟地位。 (郄建榮)
(中國商報)